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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85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85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25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香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香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香兰伙同曾祥新(另案处理)在本市玉城街道十三号小区自己开的兰兰超市内摆放“年年有余三代”电子游戏机一台供他人娱乐,期间从中获利人民币13821元。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周香兰在本市玉城街道十三号小区兰兰超市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香兰上交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香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曾详新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樊某、陈某的证言、玉环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物证手机一部、检查笔录、光盘一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逮捕证、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香兰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香兰与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虽略有不同,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故依照其具体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周香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香兰当庭认罪,且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周香兰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香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香兰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香兰与其他同案犯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扣押在侦查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一元硬币及“年年有余三代”电子游戏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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