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0124刑初8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25
审理经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玮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玮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崔玮霞等人在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二环路“车险0时代”商铺楼上被告人崔玮霞开设的茶楼内,设置4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先后雇佣凌某、唐某某等人负责为该赌场上下赌分,记录赌场每日收支情况。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崔玮霞为该赌场上下赌分期间,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5466元。
2016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查获赌博机4台,并查获记录赌场收益的账本一本。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崔玮霞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花园派出所处理其他事务时被民警挡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玮霞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崔玮霞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崔玮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玮霞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玮霞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玮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玮霞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当场查获的赌博工具、赌资等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玮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赌博机、账本、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