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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333号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2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7刑终33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1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苏0707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1未上诉,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怀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汪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初至2016年3月,被告人汪某1经他人介绍,为“华人彩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租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东路“时代休闲花园茶餐厅”二楼808房间用于招募下级代理、传授赌博方法。至2016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汪某1招募的下级代理周某1(已判刑)在该网站的账号“zml19588”下有团队会员51人,团队投注人民币1232093.22元,返点人民币53088.92元;被告人汪某1招募的下级代理吴某(另案处理)在该网站的账号“whl1314”下有团队会员17人,团队投注人民币72754.08元,返点人民币3528.92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和辩解,赣榆区公安局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协查相关涉案平台的复函,周某1、吴某、樊某、陈某、苑新春、王某1、周某2、张某1、杨某、王某2、苑波、马某、张某2、张某3的证词笔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汪某1经他人介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原审法院认定汪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汪某1辩称其仅在2016年2月份从事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后其就放弃了,周某1后来的行为与其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华人彩票”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该网站采取自由注册形式发展会员,已经注册的会员发展下级会员后,自动成为该网站的代理,享受下级会员投注金额一定比例的“返点”。被告人汪某1经他人介绍并教授赌博方法后,在2016年2月初至2016年3月间,开始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租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东路“时代休闲花园茶餐厅”二楼808房间作为招募下级会员、传授赌博方法的场所。在此期间,汪某1招募了周某1为其下级代理,并安排周某1具体经营其租赁的场所。2016年3月11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该网站上查明周某1在该网站的账号“zml19588”下有下级会员51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32093.22元,收到该网站“返点”人民币53088.92元,吴某(周某1妻子)在该网站的账号“whl1314”下有下级会员17人,投注金额人民币72754.08元,收到该网站“返点”人民币352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原审被告人汪某1的辩解,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汪某1在注册成为“华人彩票”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将周某1发展为其下级会员,并指使周某1发展下级会员,该情节有原审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和周某1的供述予以证实。为扩大影响,汪某1租赁了房间作为其与周某1发展会员、传授该网站赌博方法的场所。至案发前,汪某1发展的下级代理周某1已经招募了数十名会员参与该网站的赌博,并获取了“返点”,上述情节有周某1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人汪某1与周某1应构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其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汪某1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汪某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其和招募的下级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汪某1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汪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刑初17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汪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卫东

审判员陈庆太

审判员徐家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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