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1028刑初2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13
审理经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梅、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8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隆昌市金鹅镇昌达街55号、57号门市,利用2组20台经鉴定为赌博机的“王中王”游戏机、“火麒麟”游戏机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630元,其中500元为底钱,130元为非法获利。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证明、证人陈某、李某、郑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嗣宪、张永荣犯罪情节较轻,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嗣宪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永荣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违法所得130元,予以追缴,赌资5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夏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