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0124刑初8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13
审理经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至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经预谋后,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长乐村9组20号二人住处开设的茶铺内设置15台翻牌机供人赌博。
2017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查获赌博机15台,挡获参赌人员陈某、蔡某、盛某等人及被告人敬永发。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吴利君经电话通知后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郫筒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经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敬永发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系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敬永发、吴利君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利君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敬永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利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本案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