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桂0221刑初53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12
审理经过
广西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敏、韦某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敏与被告人韦伟兵、韦某1(另案处理)、韦某周(在逃)经共谋后共同在柳江县拉堡镇南二街76号门面开设赌场,约定红利四人平均分配。赌场内设2台赌马机、2台飞禽走兽机、2台捕鱼机、2台水果机、1台六狮王朝机、1台大白鲨机,对电子游戏机设置赔率、上分、退分功能,以小博大,供赌客进行赌博。期间,赌场共盈利六千余元。2016年11月23日17时许,公安民警依法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韦伟兵以及赌博人员,现场缴获涉案的10台电子游戏机。经依法鉴定,涉案的10台电子游戏机是1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017年7月12日覃某敏、韦某兵被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敏、韦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韦某1、蔡某、谭某等涉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敏、韦某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韦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