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1028刑初26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08
审理经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三传、朱德贵、钟辉、陈世平、吴太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太琴、黄三传、朱德贵、钟辉、陈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黄三传、陈世平、朱德贵、钟辉为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吴太琴在隆昌市被告人吴太琴经营的茶馆内,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利用2组12台经鉴定为赌博机的“龙凤呈祥”、“恭喜发财抢红包2”捕鱼机开设赌场。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吴太琴被公安人员现场挡获,同年11月9日、13日,被告人黄三传、陈世平、朱德贵、钟辉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吴太琴、黄三传、钟辉、陈世平、朱德贵的供述,证人罗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太琴、黄三传、陈世平、朱德贵、钟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五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黄三传、陈世平、朱德贵、钟辉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太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太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三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朱德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钟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世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六、作案工具——“龙凤呈祥”、“恭喜发财抢红包2”捕鱼机两组,钥匙两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易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