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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78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7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2-06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起,被告人徐永安与曾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约定,由被告人徐永安提供场地,曾某提供赌博机,在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国际阀门城被告人徐永安的阀源便利店内以摆放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至同年9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依法查获,并在上述赌场内查获“梦寐以求”电子游戏机1台。期间,该赌场的违法所得约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徐永安在阀源便利店内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梦寐以求”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徐永安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永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陈某2、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六查一联系,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照片,光盘及制作说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安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永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安当庭认罪,有退赃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永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永安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赌博机一台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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