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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75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0124刑初75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1-22

审理经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显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4日、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继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显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以来,被告人郑显建伙同陈强(在逃)在郫县安靖镇土地村一组、二组两处路边的无名商铺内摆放赌博机盈利。2016年6月5日,被郫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捕鱼机两台(六人座)、龙机两台(八人座)。经郫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查获的捕鱼机、龙机进行鉴定,折合单人机共计二十八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郑显建主动到郫县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显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显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显建对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显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显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显建无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查获的赌博机系违禁物品,赌资系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显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将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干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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