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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402刑初2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1-22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新纪元小区一门面(该门面无名称)内,摆放了两台“打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雇佣了殷某等人负责收钱上分和退钱下分。2017年6月8日16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接举报后来到现场,将正在利用“打渔机”赌博的王某等人抓获,收缴“打渔机”主板两块及人民币300元等。经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认定,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16人使用,具有上分、退分等荧屏计分功能,认定为十六台赌博机。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证人殷某、王某、郭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赌博机认定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升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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