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67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1-16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海鹰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同年10月1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海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4月19曰18时许,被告人安海鹰伙同龚飘、沈镇军、安文明(均另案处理)在玉环市芦浦镇漩门村加油站将被害人陈某1强行带上轿车,带至玉环市玉城街道西青塘村对面山上索要赌债,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1人身自由长达1个多小时,期间对被害人陈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为左上唇粘膜破损,体表挫伤面积累计70cm2,右胸部皮肤划伤4.5cm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关于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安海鹰伙同陈朝敏(另案处理)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沙鳝村沙鳝东路139号开设赌场,赌场以“贵州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纠集赌博人员陈某1、李某、龚某等人在赌场赌博。至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安海鹰连同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海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同案犯龚飘、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任某、陈某1、龚某、陈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证明、谅解书、租房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海鹰法制观念淡薄,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安海鹰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安海鹰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海鹰与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虽有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参与程度分别予以科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海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海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海鹰与同案犯陈朝敏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燕斐
人民陪审员李启顺
人民陪审员王贤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叶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