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浙1021刑初641号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64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1-02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美华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春雷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及辩护人冯锡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

1、2016年9月20日至9月23日,被告人陈美华受吴某3雇佣,在吴某3、赵某(均已判)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看场帮忙。赌场4日内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2016年10月2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陈美华受吴某3雇佣,在吴某3开设的赌场内看场帮忙。该赌场11日内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二、非法拘禁:2016年9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伙同吴某3、吴某1(均已判)因怀疑被害人王某1向公安机关举报吴某3开设赌场一事,便在本市沙门镇瑶坑村村口将被害人王某1强行拉上车内,带至日岙山上问话并对被害人王某1眼角、背部、胸口等位置拳打脚踢致其受伤,于当日凌晨3时许将被害人王某1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用以佐证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美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美华对起诉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对起诉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基本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两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有殴打被害人王某1。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春雷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轻,并未殴打被害人王某1,应当认为为从犯,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春雷有主动投案行为,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关于开设赌场的事实

1.2016年9月20日至9月23日,吴瑜、赵某(均已判)等人在本市沙门镇瑶坑山上、都墩村教堂后面等地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以“三名”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美华受吴某3雇佣,在赌场内看场帮忙。赌场4日内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2016年10月2日至10月12日,吴瑜在本市沙门工业区指挥部附近闲置的铁皮屋和闲置的厂房内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以“三名”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美华受吴某3雇佣,在赌场内看场帮忙。同年10月12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11日内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上述期间,被告人陈美华从赌场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陈美华在玉环市菜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吴某3、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1、王某1、崔某、叶某、陈某1、卓某、郭某、王某2、韩某、丁某、浦某、胡某1、周某、张某、陈某2、陆某、阮某、金某1、葛某、黄某、吴某2、张春雷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6年9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伙同吴某3、吴某1(均已判)因怀疑被害人王某1向公安机关举报吴某3开设赌场导致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便在本市沙门镇瑶坑村村口将被害人王某1强行拉上车内,带至日岙山上问话并对被害人王某1眼角、背部、胸口等位置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后在被害人表哥的说情下,于当日凌晨3时许将被害人王某1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为两处肋骨骨折,眼部挫伤,左胸部皮肤擦伤面积2.5cm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春雷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沙门派出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美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视频光盘一张。称2016年9月24日凌晨,其和张春雷开车到山脚,看到吴某3、吴某1把一外地人“小兵”抓住在打他。吴某3让其和张春雷把该外地人带上车,带山上去打。吴某3、吴某1把“小兵”拉上车,其负责开车,吴某1坐副驾驶室,吴某3与张春雷在后排位置管住“小兵”。当时因怀疑“小兵”是举报其赌场的人,所以当夜吴某3一直在问“小兵”是否是赌场的举报人,“小兵”不承认,他们就把“小兵”带到日岙山上,在山上他们把“小兵”带下车,其和春雷就叫“小兵”承认举报一事。吴某1看“小兵”不承认就不停对他拳打脚踢。同时辨认王某1就是“小兵”,辨认出张春雷。

2、被告人张春雷的供述及辩解。称自己帮吴某3的赌场放哨放了二天,否认自己和吴某3等人一起把人带山上打。庭审过程中承认自己有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1,但否认有殴打行为。

3、同案犯吴某3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称2016年9月20日,其和高某、赵某合伙开赌场,叫陈美华在赌场里抽头,叫春雷和华鑫在赌场外放哨,2016年9月23日晚上12点左右,赌场被派出所的人冲报。其在逃回家的路上看到“小彬”,觉得有可能是“小彬”举报的,想当面和他对质。陈美华、吴某1、春雷开着面包车经过,其跟吴某1三人讲是“小彬”举报的。其把“小彬”拉上面包车,开车到日岙山上,春雷或陈美华把“小彬”踹倒在地上,春雷、陈美华和吴某1就冲上去打“小彬”,“小彬”倒在地上,他们就围上去拳打脚踢,“小彬”一直不承认他有举报,其也有冲上去打他几巴掌。因“小彬”一直不承认,其一伙就将“小彬”带下山,陈美华、吴某1、春雷把“小彬”带到沙门工业区,在车上看住“小彬”,其拿着“小彬”的电话去网吧查通话记录。后来,大概凌晨三点多,因为“小彬”的表哥“小勇”说情,其便将“小彬”放了。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了陈美华、张春雷,并对非法拘禁的地址进行了现场辨认。

4、同案犯吴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6年9月24日凌晨,派出所到吴某3、赵某、“国才”的赌场抓赌博,其和其弟弟吴某3、“国才”分析可能是王某1举报的,于是便决定将王某1抓过来。吴某3开着他的白色荣威车在前面带路,其和“国才”、“春来”一辆五菱车要将王某1抓过来。其两辆车刚下山就碰到王某1的车子,其和“春来”叫王某1上车,王某1见我们人多没办法就上了其五菱车。“国才”讲直接往日岙后沙那边开,那里偏僻。到了日岙后沙后,其边骂边用脚踢了王某1的小腿一下,“国才”也上去打了一巴掌,“春来”也上去用脚踹到王某1的肚子上,将王某1踹倒在地,还要上去打,被其拦住了。接下去其一伙便用语言吓王某1,说要将他的手筋脚筋挑了,但王某1还是不承认是他举报的,吴某3一直在跟王某1的表哥“小勇”通电话。后来,其一伙将王某1带到沙门工业区放了。同时辨认张春雷就是“春来”。

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6年9月23日,派出所到阿某的赌场抓赌博,阿某怀疑是其举报的,阿某、阿某的哥、“国才”、跟“国才”放倒款的青年四人不信,一起打了其,将其手机收去,并将其拉上他们的小面包车带到附近的山头,他们一边打其一边威胁其要其承认举报,他们四人均有对其拳打脚踢,“国才”在其被打倒在地后用脚踢其左眼和胸口,跟“国才”放倒款的青年用拳头打其后背、用脚踢其大腿,阿某、阿某的哥也拳打脚踢,其身上多处被打红肿,左眼被打红了,胸口肋骨被打伤。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了吴某3就是其所说的“阿某”、辨认出陈美华就是“国才”,辨认出了吴某1就是其所说的“阿某”的哥。

6、证人崔某的证言。称其是王某1的表哥,2016年9月24日凌晨,其表弟王某1因被怀疑举报赌场被阿某抓去了,其与阿某联系让他查王某1的手机通话记录看是否有举报电话,没有的话让阿某把人放了,这样说好以后,他们就把王某1送回来了。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吴某3就是其所说的阿某。

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事后听说因吴某3怀疑王某1向公安举报赌场,吴某3把王某1拉到山上打了。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1的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

9、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资料。证实同案犯吴某3、吴某1因非法拘禁被判刑的事实,被告人张春雷的前科情况。

10、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归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否认自己有殴打被害人王某1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同案犯吴某3、吴某1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可以直接证实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均有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因此,对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春雷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雷全程积极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1,并且有殴打行为,其地位、作用与其他同案犯虽略有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华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美华、张春雷结伙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美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与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虽有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参与程度分别予以科刑。被告人陈美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美华犯有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春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三、被告人陈美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敏慧

人民陪审员黄开聪

人民陪审员钟兴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