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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152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106刑初152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0-27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均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经密谋后,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18号一货运仓库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即组织社会人员前往上述仓库内,由荷手被告人涂某某发牌,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为“船头”,以“三公”的形式赌博并抽取“水钱”,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上述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共计31人,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94180元。

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结伙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是累犯,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经预谋后,先后租用广州市天河区长湴附近场地作为赌博场所聚众赌博抽水牟利,并纠集被告人涂某某作为“荷手”负责发牌。2017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再次转移地点,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18号一货运仓库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即组织社会人员前往上述仓库内参与赌博,被告人涂某某作为“荷手”发牌,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为“船头”即股东,以“三公”的形式赌博并抽取“水钱”,抽水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上述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共计31人,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94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证人杨某1、陆某、冯某、杨某2、陈某、雷某、石某、林某、周某1、梁某、卢某、毛某、吴某、黄某1、熊某、周某2、欧某、文某、任某、付某、曾某、胡某、孙某、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2的证言,现场照片,赌具照片,赌资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结伙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以惩处。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事前密谋并多次开设赌场,聚集社会人员参与赌博,非法牟利分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活动,是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受纠集参与犯罪,仅负责发牌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非法利益分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巢浩华、刘志刚、方胜国、卢世文、涂某某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赌资、赌具均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巢浩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志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方胜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卢世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以及赌资人民币94180元,依法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虎

人民陪审员刘希兰

人民陪审员李春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区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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