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6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0-25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人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人奇及辩护人林潘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张人奇在其租住的玉环市玉城街道渔岙村小广路41弄3号202室开设赌场,供柳某、曹某、史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该赌场开设的32天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2780元。
2.2017年6月9日开始,被告人张人奇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供季某、陈某2、卓某等人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直至2017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人奇在上述赌场被当场抓获。经查,该赌场开设的5天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人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1、连某、柯某、柳某、曹某、史某、季某、陈某2、卓某、张某2、李某、郑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手机一只、六查一联系、劣迹材料、情况说明、笔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书、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人奇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人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人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人奇当庭认罪,及归案后的具体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人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人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燕斐
人民陪审员潘玉和
人民陪审员项表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