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赣1029刑初19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17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19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0-19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国(已判刑)商定在东乡区三眼井开设赌场。9月15日早上,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国、徐某1、魏某2、宗某2(三人已判刑)等人来到三眼井准备开赌场。宗某1国叫宗某2买来一张桌子和一副牌九,吆喝着大家来玩。当日徐某3(已判刑)来到赌场要求“收水”钱(抽头)。开始没有人参赌的时候,赌场股东轮流坐庄赌博,来了参赌人员股东就逐个退出来。徐某3负责“抽水”,魏某2负责“接水”,“接水”后再将钱交到徐某1手上,最后由被告人何某1拿到全部“水钱”,同时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国等人还请了人看场子,并给看场子的人20%的股份。该赌场开至9月17日时,何某3、徐某2云(二人已判刑)二人入股。9月18日因担心赌场被公安查处,被告人何某1等人将赌场转移至东乡区华联超市后面的空地上,下午2时30分许,公安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赌场上每天由宗某1国除去协调费1300元、“社会股”20%后,余款由被告人何某1负责分配给各股东,四天赌场上共获利3.8万元左右。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1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何某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国商定在抚州市东乡区三眼井开设赌场。同年9月15日早上,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国、徐某1、魏某2、宗某2(三人已判刑)等人来到三眼井准备开赌场。宗某1国叫宗某2买来一张桌子和一副牌九,吆喝着大家来玩。当日徐某3(已判刑)来到赌场要求“收水”钱(抽头)。开始没有人参赌的时候,赌场股东轮流坐庄赌博,来了参赌人员股东就逐个退出来。徐某3负责“抽水”,魏某2负责“接水”,“接水”后再将钱交到徐某1手上,最后由被告人何某1拿到全部“水钱”,同时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国等人还请了人看场子,并给看场子的人20%的股份。该赌场开至同年9月17日时,何某3、徐某2云(二人已判刑)二人入股。同年9月18日,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到三眼井巡查,被告人何某1等人将赌场转移至抚州市东乡区华联超市后面的空地上。当天下午2时30分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何某1拿到全部“水钱”后,由被告人宗某1国除去协调费1300元和看场子的20%股份后,余款由被告人何某1分给各股东。四天赌场共抽头渔利3.8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以前听说华联超市那边有人开赌场。2016年9月18日中午,他觉得赌场比较好玩,就一个人往华联超市那边逛,到那里后看到很多人围在桌前用牌九进行赌博,他就每次押了100元钱,总共押了三次,输了100元,之后就没有再赌博了,在现场看别人赌博。下午两点半钟左右的时候警察就来了。

2、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今天(9月18日)上午她听说华联超市后面有人在赌博,下午就去该地,看到现场围了好多用牌九赌博的人。她帮张某能坐了两把庄,两把庄输了5000元左右,张某能就叫她把位置还给张。后来他就一直在旁边看张某能赌博。没多久张某能把钱都输光了,她就借了8000元给张。赌博场上还有一个“抽水”的男子,还有一些人站在旁边“钓鱼”的人,她只认识一个叫李某2的男子,没多久警察就来了。

3、证人何某6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他到华联超市后面去玩,看到有10多个人在那围着一张大木方桌子用牌九进行赌博。他就在西边桌子进行“钓鱼”,两次总共押了500元都输了。之后他就在旁边玩,后来陆续来了一些人在那赌博,之中也有人离开,到了14时30分许就有公安民警前来抓赌。

4、证人何某2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上午他到华联超市后面的赌场里“钓鱼”,他当时带了300元钱去,就押了两下,把300元钱输光了。下午他又到该赌场,看到一个大约30几岁的男子在坐敞口庄,别人叫其小张。还有个40几岁的女子站在他旁边“钓鱼”,看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

5、证人张某能证言证实,最近他在家里没有事做,所以经常在东乡县县城一些赌博场上赌博。昨天(9月17日)上午他又想去赌博,就打一个外号叫“保长”男子的电话,问其在哪里开了赌场,“保长”说在东乡县三眼井开赌场,叫他有空去玩一下。挂完电话他就一个人去到三眼井,看到几十个人围在一张桌子四周赌牌九,他就站在旁边“钓鱼”,输了四五百元钱左右。下午他和鲁某1又去三眼井,发现没有人赌博,就打电话问“保长”赌场开在哪里,“保长”说开在华联超市后面,他就和姐夫去到华联超市后面,先是“应花”,后他坐庄,输了就在徐某1处借了一个“炮”,他姐夫帮他管钱,他还在继续坐庄的时候,警察就来了。

6、证人魏某1证言证实,他去过两次赌博场赌博。第一次是大概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他带1000元去三眼井那里,他在旁边“钓鱼”,那天下午他输了400元,昨天和他一起被抓的闵县旺、李某1也在“钓鱼”。第二次是中秋节前一天他到这个赌博场去赌博,那天他赢了400元,是一个叫徐某3的在场子上“抽水”。

7、证人乐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下午15时许她在华联超市后面的赌博场子上玩,看见好多人在那里利用牌九赌博,她就押100元或200元,都被庄家吃了,输了1300元钱后就没有玩了。

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她去过两次三眼井附近的赌博场子上赌博,在旁边“钓鱼”,旁边一起赌博的人是见面熟。9月18日上午,她去华联超市后面的赌博场子上,到了12时许,回家吃饭了。下午她带了一万多元去那个赌博场子,想在旁边“钓鱼”,到了赌博场子附近,就被民警当场抓获。她知道华联超市后面和三眼井赌博场子都是一个老板,但不知道是谁。

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9月18日13时许,她来到东乡县华联超市买东西,看到超市后面的一块空地上围了一圈人正在用牌九赌博,当时现场有二十余人正围在赌桌旁边,有四个人坐位子,十几个人在赌桌旁边“钓鱼”,旁边还有几个人“放炮”。之后她就拿了200元钱出来“钓鱼”,玩了20分钟之后,公安就来了。参与“钓鱼”的是乐某2、周站华、何某2、李某2、饶某1、冯某。“抽水钱”的人是徐某3,收到钱后会给魏某2和徐富堂,所以她觉得魏某2和徐富堂是赌场老板。赌场上放贷的人是鲁某1、周某、乐某1。

10、证人鲁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14时,他和张某能到华联超市后面的一块空地上玩,当时就有很多人围在一张桌子上赌博。没有人坐庄了,张某能就去坐庄,他帮忙管庄。张某能坐庄输了。

11、证人万某证言证实,周某是他认的姐姐。9月18日周某没有找过他,也没有跟她提出过借钱的事情。他没有在华联超市附近住过。周某平常没有事会在赌场上赌博,碰到有熟人需要借钱也会“放炮”给对方。

1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她女儿乐某1有肩周炎要到上海治疗,她借了一万元给女儿。女儿平时偶尔去赌场玩玩,最多输几百元就不会玩了。

13、证人闵某证言证实,9月18日上午8时许,他知道三眼井有个赌场,就去了该赌场,看见有五六个人围着一张桌子用牌九在赌博,他在旁边看了一会儿就上前去“钓鱼”押了两次他就走了。下午到华联超市后面一栋房子的空地上,看见大概有二三十人围着一张桌子在那用牌九赌博,他押了200元,输赢刚好平了。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

1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9月18日上午8时许她打喊名“南瓜”的女子电话,“南瓜”叫她到三眼井赌场上去玩。她来到赌场看到大约有三十人左右围在一张赌桌旁赌博。后来喊名“保长”的男子说要把赌桌搬到华联超市后面去,赌博的人也跟着过去了。“小马圩”坐庄的时候她在旁边“钓鱼”。下午她又到该赌场去了,看到叫小张的人在坐庄,小张输了,徐某1就给了一个“炮”借给小张,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她知道赌场的老板有“南瓜”、“保长”、“蛮子”、魏某2。“抽水”是按坐庄赢了1000元钱就要给50元钱交给赌场上。

15、证人乐某2证言证实,9与18日14时30分许,李某2告诉他在他家楼下的场子上赌博,他就下楼看到好多人围在一起用牌九赌博,李某2也在里面赌。他就叫李某2帮他押100元,开牌后输了。后他和李某2一起陆续押了500元钱,也输了。

1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9与18日14时他去乐某2家里找乐某2,发现车库上面附近一个空地上在赌博,他就过去看,后来他就一边“钓鱼”。刚去的时候是张某能坐敞口庄,后是何某1帮张某能坐,徐某3在旁边“抽水”。还有几个经常在赌场上“放炮”的人在那。

17、受证人饶某1证言证实,她到达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在赌博,她就在边上“钓鱼”,总数平账。后来看到有人在跑,她就知道公安局的人来了。她只知道魏某2在这个赌场上有股份,一名叫徐某3的人负责“抽水”,李某1也在“钓鱼”。

18、宗某3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帮宗某1国看赌场,他不知道宗某1国开了赌场,也没有指使其他人帮别人看赌场。

1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侦查。

20、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1犯罪时已成年,在管辖区内为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2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1于2017年7月13日在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附近被抓获归案。

2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了赌资、赌具等收缴情况。

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魏某1、闵县旺、李某2、何同辉、周站华、何某2、乐某1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乐某2、鲁某1、徐福堂、何某1、周某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张某能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饶某1、李某1、吴某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

2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宗某1国、徐某1、魏某2、宗某2、徐某3、何某3、徐某云某已判刑。

25、辨认笔录及照证实,宗某4、何某3、徐某2云、宗某2、徐某3、魏某2、徐某1辨认出被告人何某1。

2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对华联超市后面一涉案赌博场地进行勘验的情况。

27、同案犯宗某1国供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下午,他对“南瓜”说想开个赌场,“南瓜”答应了说可以,并说她晚上再问一下是否还有人来合伙。第二天早上,他和他通知同意入股的宗某2、徐某1、徐某1的女朋友、闵某,以及“南瓜”和“南瓜”带来的一个男人七个人首先来到三眼井旁边准备开赌场的事宜。当时他叫宗某2去买桌子,宗某2打电话叫人送了桌子过来,这时徐某3来了说负责“收水”,之后宗某2拿出一副牌九和两个骰子放在桌面上吆喝大家来玩。9时左右来了一个伢仂说要看场子,其老大是宗某3,当时每个股东也答应给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前两天都在三眼井开。第三天新加入“南瓜”的弟弟何某3和“满子”徐某2云。9月18日他说退股。上午9时许,他打何某3电话,何某3说上午公安局的人来查了,现在已经搬到华联超市后面去了。是他首先找“南瓜”开赌场的,徐某1是他叫的,其他的股东都是“南瓜”叫拢的。是他和“南瓜”二人为主,说的话其他股东都会听。

28、同案犯徐某1供述证实,中秋节前一天的晚上“保长”打他电话问他要不要来股,他同意但说不参与赌场管理,叫他女朋友魏某2去赌场做事。9月15日早上的时候,魏某2打电话告诉他现在在三眼井赌场做事了。他来到赌场看见一伙人围在一张方桌旁边用牌九进行赌博。魏某2在旁边“接水”,徐某3在现场“抽水”,“保长”和“南瓜”也在现场,赌场一直开到天黑,魏某2总共交了12000元水钱到他身上,他把钱全部放到“南瓜”手上,分成的时候“保长”除钱,“南瓜”分钱,那天魏某2分得500元,“保长”分得1000元,其他的钱都是“南瓜”那些人拿走了。第二天魏某2又打电话叫他到赌场去玩一下,到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他有事离开了,之前魏某2共给了7000元左右的水钱给他,后来他们抽多少水不知道,这一次魏某2分到500元。9月17日还是在三眼井开赌场,那天赌场抽到10000多元水钱,当天晚上也在赌场边分钱了。9月18日,上午得知赌场搬到华联超市后面去了,他又到华联超市后面去了,11点多钟他离开的时候魏某2给了我4000元水钱,下午又给了他3000元水钱。大约两点半左右警察就来了。四天总共“抽水”38000元左右。是“保长”和“南瓜”在赌场具体管事。魏某2分到的钱没有给他。

29、同案犯魏某2供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她路过东乡县三眼井,看到一伙人在那里用牌九进行赌博,她觉得这样开赌场很赚钱,当天她通过男朋友徐某1认识了赌场的老板一个外号叫“保长”的人,“保长”同意把他在赌场上一半的股份分给她和“梦梦”。说15号开始要来赌场上印花,且让她管钱。从9月15日开始,四天她都会如约来到这个赌场上,并在现场闲家位子印花等旁边人“钓鱼”。之后在赌场上看到一个叫徐某3的人“抽水”钱,徐某3抽到水钱以后会放到她手上。第一天收到水钱12000元,第二天收到9000多元,第三天8600元。这个赌场是她、“保长”、“南瓜”、“南瓜”的哥哥、梦梦六个人和她不认识的一个人分七股开设的,其中“南瓜”占3股,她和梦梦共一股,“保长”、“南瓜”的哥哥和另一人各占一股。9月15日她分得1000元,9月16日她分得1200元,9月17分得1300元,今天还没有分就被抓了。另外20%要给看场子的人,1300元是拉关系的钱。

30、同案犯宗某2供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晚上他接到喊名“保长”的电话说明天准备在三眼井开一赌博的场子,叫他过去,到时分一些股份给他。于是次日9月15日上午8时许他来到三眼井的赌场上,当时看到“南瓜”、“保长”、贵旺、长头发的女子、徐某1、小进等还有十多个人在那里围着桌子用牌九赌博。徐某3在旁边“收水”,收到的水钱给徐某1的女朋友,该女子再交给徐某1。“南瓜”见他来了叫他去买几箱矿泉水给赌博的人喝。下午“南瓜”又叫他买了几次水给赌博的人喝,到了下午17时左右赌博的人都散了,“南瓜”在一家理发店内负责分钱,给了他和小女孩每人500元,给了长头发女子一些钱。之后“南瓜”说他和小女孩两个应方应不住,他就说他就不来。“南瓜”同意并对他说明天不来股份的话,就到场子上做点事,赚200元一天的工资。之后三天他都是买水赚工资,第一天300元,第二天200元,第三天工资没得就跑了。赌场上是“南瓜”管事。

31、同案犯徐某3供述证实,2016年9月15日上午7时30分许,他到三眼井旁边一露天赌场玩的时候,看见有四个人正在用牌九进行赌博,当时喊名“南瓜”的妇女和“保长”两个人都在。他看见桌子角上放了一个“收水”的桶子没有人在“收水”,他就走过去抱住“收水”的桶子对“南瓜”和“保长”说以后就他来“收水”。“南瓜”和“保长”当时没有做声,之后该天的水钱就是由他来收,收到500元就交给“南瓜”。下午5点赌博结束,“南瓜”给了他600元工资。第二天收到的水钱是交给慧慧的女子手上,结束后“保长”给了他600元工资。第三天也一样,他得到500元工资。第四天把赌场转移到华联超市后面,到了下午的时候民警就来了。他收了四天的水,总共得57500元左右的利润。

32、同案犯何某3供述证实,2016年9月15日中秋节那天中午他妹妹何某1到我家吃饭,他问她能不能在她开在三眼井那里的赌博场子拿点股份,9月16日他妹妹同意,但说每天要到赌博场子上去,他就又介绍徐某2云加入,他们各占20%股份。场子散了以后,他妹妹给了他500元水钱。第二天他没有去场子上,他妹妹给了他1500元水钱。第三天三眼井的场子散了,搬去华联超市后面,下午他去场子上玩,刚走到那里看到警察,他就赶紧离开。赌场股东有他、徐某2云、宗某2、宗某1国、何某1、闵某、长头发女子、徐某1。还有徐某3负责“收水”钱的。每天赌场开到晚上,宗某1国和何某1就会除去开支,按照每个股东的股份分钱,每次分钱他都不在场,钱都是他妹妹给他的。徐某2云一次分得500元,一次分得1500元。

33、同案犯徐某2云供述证实,2016年9月16日早上七点半左右,她去三眼井看到井口旁边有人摆了一张方桌子,“南瓜”和“长头发”、一名身材较矮的女子及几个不认识的围在桌子四周用牌九进行赌博。他钓了一会“鱼”,赢了150元钱就走了,傍晚5、6点的时候,“保长”给了他500元吃红的钱。9月17日上午,他又到三眼井的赌场,当时有“南瓜”、“长头发”的女子还有他三个人在场。“南瓜”就问他是否来入股,他说不想来。之后何小进和“保长”又问他,后面他就说了一句“来就来”。他就在旁边“钓鱼”。赌到十来点左右的时候,公安民警来抓赌,他就跑了。

34、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实,她喊名“南瓜”。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宗某4(保长)打电话跟她说准备十字街三眼井开个赌场叫她来股份,她就同意了。第二天8点左右她就到三眼井的赌场去了,当时有宗某4、宗某2、徐某1、徐某1女朋友也在赌场上,接着他们买好了参赌工具。开始没人来玩,他们几个股东就自己赌博,大家轮流坐庄。之后有人来玩了,他们几个股东就退下来了,让别人赌博。徐某3在赌场上负责抽水,徐某1的女朋友负责接水,收到的水钱交给徐某1,就这样一直开到中午就散了。下午一点左右赌场又开起来,还是自己先坐庄,等有人来玩就把位置让给别人玩,一直开到下午5点就散了。赌博结束之后他们就在旁边的理发店里分钱,第一天他分到500元。后来宗某2就退股了。第二天赌场开了以后,她哥哥何某3到赌场上来了,他们还是用一样的方法先自己赌博来吸引别人过来赌博。后来闵某也来了,下午闵某也到赌场看了一下,没多久就走了。分钱的时候她和她哥哥都分到800元。第三天,她、宗某4、徐某1及女朋友、宗某2到赌场上,赌博的时候闵某和徐某2云也来了。上午开始没人赌博,她就上去应花(坐位子赌博),在应花的过程中输了几千元,分钱的时候,宗某4给了她1500元并说有750元是闵某的。后来闵某想去大赌场,就没来过这个赌场,她就一直没有给他。第四天7点左右大家都到赌场上去了,宗某4对大家说不要把赌桌放在这里,这里经常有公安来查,放到华联超市后面去,后来宗某2就把赌桌放到华联超市后面去了。下午赌场没开多久就被公安的查获了。她开设赌场获利一两千至两三千元的样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1积极纠集他人入股参与开设赌场,在赌场的经营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歆

人民陪审员周辉仁

人民陪审员吴淑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乐思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