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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63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63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0-12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华鑫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金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华鑫、卢金祥及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关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1、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华鑫伙同宋小胖(另案处理)窜至玉环市沙门镇双斗村45号,拉开被害人吴某1停在门口的浙J×××××白色尼桑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2300元和2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80.60元)。

2、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华鑫伙同宋小胖窜至上述地点,拉开被害人吴某1停在门口的浙J×××××白色尼桑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3400元。

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华鑫窜至上述地点,拉开被害人吴某1停在门口的浙J×××××白色尼桑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3300元。

4、2016年11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华鑫又多次窜至上述地点,先后4、5次拉开被害人吴某1停在门口的浙J×××××白色尼桑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5、2016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华鑫窜至上述地点,拉开被害人王某1停在门口的黑色奥迪Q5轿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和一张民泰银行信用卡,在试出该卡密码后,从信用卡内盗刷现金人民币5万元。

6、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华鑫窜至被害人王某1、吴某1的家门口,从房屋的厨房窗户攀爬进入屋内,在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

7、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华鑫窜至玉环市沙门镇楚瑶路256号被害人张某1和王某2所开的连华烟酒商行,爬窗进入商行二楼仓库,窃得20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8060元)。当日,被告人卢金祥明知上述香烟系赃物,仍代为销售。

8、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华鑫又窜至上述连华烟酒商行门口,爬窗进入商行,窃得10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030元)、1条冬虫夏草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2条荷花牌香烟(价值人民币740元)、1条蓝色软壳牡丹香烟(价值人民币310元)。当天白天,被告人卢金祥明知上述香烟系赃物,仍帮助销售1条冬虫夏草香烟和2条硬壳中华香烟,并从吴华鑫处拿到150元好处费。

9、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吴华鑫又窜至上述连华烟酒商行门口,爬窗进入商行,窃得1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03元)、3条软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883元)、4条软壳红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800元)、1条荷花香烟(价值人民币333元)、1条蓝色软壳牡丹香烟(价值人民币310元)、7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82.1元)、14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858.2元)和现金800多元人民币。卢金祥明知上述香烟系赃物,仍代为销售。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吴华鑫、卢金祥先后在本市沙门镇紫蕾花网吧和豪庭大酒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华鑫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华鑫、卢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1、王某1、张某1、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3、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6年9月20日至23日,吴某2(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本市沙门镇都墩村教堂后面等地,以赌“三名”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吴华鑫等人为赌场望风,赌场共抽头获利约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吴华鑫收取吴某2约400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某2、吴某3、赵某、陈某、张某2的证言,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金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华鑫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华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华鑫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金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视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金祥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华鑫犯有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华鑫的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金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吴华鑫退赔给被害人吴海芬、王于良人民七万三千五百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张连华、王敏玉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三十五元。被告人吴华鑫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藐

人民陪审员王仕奇

人民陪审员王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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