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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刑初21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桂1281刑初2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30

审理经过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冠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韦冠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学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韦冠强购置遮阳布、塑料凳、扑克牌等物品,后在河池市宜州区福龙瑶族乡永良村平田屯其家旁的空地上搭棚开设赌场,供赌徒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因参赌的赌徒较少,韦冠强于同年5月12日将赌场暂时关闭。同年5月18日,韦冠强与梁某、樊某2、罗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后,继续利用韦冠强之前的场地、赌具开设赌场,并由韦冠强负责发牌、结算和“抽水”,由樊某2、罗某负责参与下注赌博吸引赌徒,由梁某负责管理、分配营利所得。为逃避打击,韦冠强还购置了4台对讲机,并雇请韦某1、樊某1为赌场放哨。至2017年6月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抽头渔利16430元,韦冠强分得543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韦冠强的户籍证明,证人罗某、韦某1、樊某1、莫某1、莫某2、韦某2、周某、吴某、韦某3、黄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韦冠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冠强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韦冠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韦冠强提供场地、赌具,并负责赌场的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韦冠强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5430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韦冠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冠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30元,依法予以没收;作案工具对讲机4台,依法予以没收,由保存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韦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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