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1028刑初18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28
审理经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公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公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19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谢公刚为非法获利,租用隆昌市滨江路二段36号附4号、附5号门面,在店内利用3组24台经鉴定为赌博机的“年年有渔”和“蛇行天下”游戏机以及“五星宏辉”翻牌机开设赌场,进行非法获利。
2017年8月8日隆昌市公安机关查获了被告人谢公刚开设赌场的上述赌博机,并缴获赌资4200余元。次日被告人谢公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游戏机三组、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资料,证人黄某勇、谢某平、刘某、叶某亮、钟显清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片、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送处理情况、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赌博机的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公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24台,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公刚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公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现金4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游戏机三组24台,予以没收,均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易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