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1028刑初20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28
审理经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晶晶、被告人任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1日至9月13日期间,被告人任某1通过李清租用位于隆昌市金鹅镇隆桥路王某所有的门面,通过摆设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海洋之星II四岛归一”1组6台和“五星宏辉”1组8台供他人赌博并盈利。
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任某1在其所开设的赌场内被公安人员现场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任某1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代某、熊某、魏某、卢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1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夏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