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6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13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兴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辉出庭,指控:2016年4、5月份至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中兴在玉环市坎门街道天灯脚12号二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规定按胡牌人的胡头大小进行抽头获利。经查,除去停业时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佘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王中兴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中兴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时认为被告人王中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中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中兴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中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的被告人王中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三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贵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