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48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08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唐国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唐国刚及辩护人阮小仁、郭佳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2月下旬,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结伙在玉环市楚门镇胡新村被告人唐国刚的小店内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涂某,4、贺某、李某2、王某2、李某1等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数日后,被告人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先后参与入股。直至同年3月6日晚,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唐国刚及相关赌博人员在上述小店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中被告人王礼华被暂扣当晚抽头人民币3310元。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唐国刚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礼华、兰秋华、唐景富、唐小辉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6800元、6800元、42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予以认定的事实,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唐国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涂某,4、贺某、李某2、王某2、李某1、汪某、郭某1、陈某、郭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唐国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国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军、王亮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唐国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礼华、王小军、兰秋华、唐景富、蒋晓锋、王亮、唐小辉、唐国刚当庭认罪,被告人王礼华、兰秋华、唐景富、唐小辉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辉、唐国刚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兰秋华、唐小辉的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礼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兰秋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景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蒋晓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唐小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唐国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王礼华、兰秋华、唐景富、王小军、蒋晓锋、王亮、唐小辉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6800元、6800元(均已缴纳)、6800元、4300元、4300元、42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藐
人民陪审员黄开聪
人民陪审员郭衍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