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桂1022刑初26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7   阅读:

审理法院: xa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桂1022刑初26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07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蒙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何某2、蒙某4,被告人梁某3及其辩护人潘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黄某5(另案处理)于2017年4月初在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塘行屯土地庙旁边赌博时,发现参与赌博的人员较多,觉得开设赌场“抽水”可以获利,后从4月初至4月25日在小龙村塘行屯开设赌场,从4月26日至28日在小龙村巴龙屯蒙某4的旧房子开设赌场。为吸引参赌人员,赌场内免费向参赌人员提供矿泉水、香烟等服务,并雇请蒙某4负责“抽水”。李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在2017年4月初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前后召集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蒙某4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蒙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被告人梁某3的辩护人潘红梅提出:1、被告人梁某3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梁某3参与犯罪是偶然性,参与时间较短,是从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梁某3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与黄某5(另案处理)于2017年4月初在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塘行屯土地庙旁边赌博时,发现参与赌博的人员较多,觉得开设赌场“抽水”可以获利,经商量后,四人从4月初至4月25日在小龙村塘行屯开设赌场,从4月26日至28日在小龙村巴龙屯蒙某4的旧房子开设赌场,并以每天200元雇请被告人蒙某4负责“抽水”,以每天200元价格付场地费给被告人蒙某4。为吸引参赌人员,赌场内免费向参赌人员提供矿泉水、香烟等服务,“抽水”所得全部由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与黄某5均分。李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在2017年4月初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前后召集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查获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239号、(2013)东刑初字第308号、(2017)桂10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4、照片说明;5、证人韦某1、梁某、刘某1、阮某、黄某1、刘某2、李某、黄某2、黄某3、覃某、黄某4、向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蒙某4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蒙某4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4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4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因前罪被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对于被告人梁某3的辩护人潘红梅提出的第1点,被告人梁某3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2点,被告人梁某3参与犯罪是偶然性,参与时间较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3系主动参与开设赌场,在犯罪中起主要主要,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1、何某2、梁某3、蒙某4庭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撤销本院(2017)桂10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蒙某4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的缓刑部分;

五、被告人蒙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前罪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4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韦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