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0222刑初3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30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刘金虎伙同高某(已判决)在盘县红果镇金华大酒店租赁五楼大厅,以经营演艺大厅项目为幌子,2015年9月15日,在大厅的一间包房内以啤酒游戏开信封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高某为赌场内主持人,负责整个赌场的运行工作,并招聘陈某1、戴某1、方某1、刘某、曹某(五已判决)等人参与管理。赌场每日参与赌博人数有二十人左右。2015年9月25日,盘县公安局民警在金华大酒店五楼演艺厅将开设赌场的高某、戴某2、方某1、陈某1、曹某、刘某等人查获,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24人及赌场的服务员7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1962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金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可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金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陈某1、戴某1、方某1、刘某、曹某、李某1、屠某、孙某1、柳某1、任某、柳某2、伍某、邵某1、李某2、徐某、陈某2、方某2、张某、何某、魏某、袁某、毛某、王某1、顾某1、叶某、杨某1、祝某、顾某2、杨某2、王某2、邹某、邵某2、孙某2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现金交款单,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据,情况说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虎以营利为目的,伙同高某在其承包的演艺厅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赌资119629元,赌客24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金虎伙高某开设赌场并招聘人员进行管理,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金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刘金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金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金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