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5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23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及辩护人赵谷音、董灵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至1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在本市玉城街道金色大地KTV包厢内,以32张扑克牌等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4600元。
2017年3月初至2017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分别在本市玉城街道金色大地KTV包厢内和长康某金融店内,以“玉环打通”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约6000元。3月27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合利金融店内将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等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瑶红已退赃款人民币106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姜某,4、王某、陈某、毛某、翁某、洪某1、徐某、赵某,4、洪某2、颜某1、颜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有不同,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分别予以科刑。被告人张献红、周芳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瑶红、张献红、周芳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瑶红有退赃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瑶红的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瑶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献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芳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