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52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17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婉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承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至2016年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王婉平在本市清港镇芳斗村芳斗路198号家中小店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郑某、王某1等人以“捺六名”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被告人王婉平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王婉平到玉环市公安局清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婉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3、郑某、王某1、陈某、蒋某、汪某,4、潘某,4、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光盘,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婉平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婉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婉平当庭自愿认罪,有退赃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婉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婉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