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55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17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国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毅、代理检察员陈志卫出庭,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梁振国伙同梁振强(另案处理)在玉环市清港观光国际酒店1110等房间开设赌博场所,聚集胡某、颜某等赌博人员以“挖花”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上述期间赌场开设约10天,被告人梁振国向参赌者提供赌资20余万元人民币,抽头获利10000余元。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梁振国向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同时认为被告人梁振国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振国自动投案,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振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振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振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振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贵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