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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48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4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02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开始,被告人王建国以营利为目的,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北山村龙泉山庄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以“四名”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余某1(另案处理)为赌场帮忙接送赌博人员、送水。2017年3月2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建国及赌博人员20余人。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王建国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余某1、卢某1、翁某1、王某1、翁某2、郏素芬、栾某,4、乔某1、乔某2、张某1、郭某、李某、卢某2、林某1、董某、姜某,4、林某2、周某1、林某3、卢某3、施某、徐某、周某2、张某2、颜某,4、林某4、郑某2、余某2、乔某3、张某3、刘某、叶某、孟某、邹某、易某、朱某、王某2、邓某、盛某、陈某、周某3、林某5、乔某3、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建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建国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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