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7)赣0281刑初33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8-02
审理经过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伙同王某1(已起诉)、程某1(已起诉)、王某2(已起诉)、舒某1(已起诉)等人在乐平市鸬鹚乡万西村民房内以赌“花会”形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收取板钱谋取利益。被告人方某某2负责在赌场内抽取庄家百分之十的板钱,被告人方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内财物。该赌场开设经营以来共获利十多万元。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分别获利三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某2于2017年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方某某2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某1、程某1、王某2、舒某1等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期限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某2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票据、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5)富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等人结伙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2退缴了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方某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收缴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显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