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69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26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翟华望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村水孔口街一出租房内摆设“捕鱼机”(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以10元人民币换游戏内1000分的方式进行赌博游戏。期间,被告人冯均华负责给店内顾客上下分,被告人翟华望负责望风,至2017年3月9日,该赌场及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600余元。
2017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捕鱼机”1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55元进行了扣押。审理期间,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64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陈某、李某、黄某2、林某、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缴款票据、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翟华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冯均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当庭认罪,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翟华望、冯均华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华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冯均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玉环市公安局的“捕鱼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玉环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四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贵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