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812刑初34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26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潘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工农路汉庭酒店后面院子里二楼的游戏室内,以现金结算兑换的方式设置了8台游戏机共计16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另查,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潘某甲庭前供述,证人李某、陈某、潘某、王某、石某证言,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且被告人潘某甲当庭不表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八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及赃款人民币43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