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0124刑初47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24
事实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向利娟在郫县唐昌镇北正街XX号、XX号铺面内,设置一台8人座大金鲨赌博机、一台8人座捕鱼机赌博机,共计折合单人机16台的赌博机供人赌博,先后雇用杨春霞、张迎春(均已判)到该赌场负责上下赌分并分成。
2016年8月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查获赌博机16台,挡获参赌人员李某某、曾某、谢某某、郑某某、蒋某某等12名及杨春霞、张迎春,并从杨春霞处查获赌资人民币5620元,从张迎春处查获赌资人民币3280元。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向利娟主动到郫县公安局唐元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向利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审理查明事实
一审请求情况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利娟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工具,并雇佣他人进行赌场服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利娟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利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向利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利娟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利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向利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本案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十六台及赌资人民币89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勇
裁判日期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