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赣1029刑初7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7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24

审理经过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道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道能及其辩护人李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左右,胡素平(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抚州市东乡区东景小区、农民街附近等处店面摆放赌博机(又称老虎机)供人赌博。2014年5、6月份左右,胡某1平找到被告人艾道能帮其做事。案发后,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在麻将馆、南货店等店内共查获被告人艾道能涉案的赌博机12台。经鉴定:该12台赌博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艾道能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参与管理赌博机12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艾道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艾道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只是拿三千块钱工资,没有参与管理,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艾道能在本案当中具有从犯情节;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4、社会危害性小。请法庭量刑考虑在一年以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左右,胡素平(已判刑)伙同他人在抚州市东乡区东景小区、农民街附近等处店面摆放赌博机(又称老虎机)供人赌博。2014年5、6月份左右,胡某1平找到被告人艾道能帮其做事。案发后,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在麻将馆、南货店等店内共查获被告人艾道能涉案的赌博机12台。经鉴定:该12台赌博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艾道能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艾道能犯罪时系成年人。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艾道能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5日,东乡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胡某1平、胡某2等人开设赌场案,犯罪嫌疑人艾道能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1月13日被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抓获,2017年1月14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在对犯罪嫌疑人艾道能的讯问过程中,艾道能能够如实供述其帮助胡某1平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3日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协助东乡县公安局吴春龙等民警在临武县南强镇土桥村新屋场村门楼处将在逃犯罪嫌疑人艾道能抓获。

(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艾道能交代,2014年到2015年期间,在东乡县老火车站、景泰小区一麻将馆和环城南路去佛岭正对面有一南货店各放了一台老虎机,经侦查人员查找未找到。

(6)东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61号}证实,同案犯胡某1平、胡某2、胡某3、胡某文某1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情况。

(7)证人徐某7、侯某、王某1、徐某1、周某1、王某2、缪某1、徐某2、张某1、胥某1、余某、陈某1、杨某1、何某1、杨某2、乐某1、李某1、吴某1、李某2、周某2、宗某1、宗某2、熊某1、邓某、张某2、戴某、吴某2、何某2、洪某、王某3、黎某、占某、颜某1、邹某、李某3、乐某2、黄某1、张某3、张某4、王某4、徐某3、缪某2、何某3、张某5、张某6、乐某3、黄某2、陈某2、乐某4、吴某3、吴某4、杨某3、廖某1、杨某4、刘某1、廖某2、嵇某、吴某5、付某、危某1、乐某5、杨某5、李某4、徐某4、徐某5等人的证言证明:同案犯胡某1平等人放置老虎机在他们店的地点、时间,胡某1平等人按每台老虎机每个月400元租金给他们,他们所得的租金及提成数额等情况。

(8)证人乐某6证言证实,去年5月份左右,有一个30多岁的湖南人找到我讲,放两台老虎机到我店来,每台给400元一个月的租金给我,我看到有租金我就同意。电费就抽5%,这里面还包括找零钱等。过了几天这个人就拉来两台黑色老虎机放在我店里,放到年前老虎机就被孝岗派出所民警砸掉了。过了两天那湖南佬又用一辆灰色面包车装了两台同样的老虎机放在我店里继续玩,一直放到4-5天前。放老虎机的人是同一伙人,就是我辨认到的那两个人(指胡某1平、艾道能)。和我第一次联系的是另外一个人,都是用那辆银灰色面包车运来的。自去年6月份到今年6月份差不多一年,我得到每个月800元的租金和平均每个月500元的提成。

(9)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一个自称小璜人的年轻人找到我店里说要放台水果老虎机在我店里。每个月给我400元租金,我只负责给玩的人换零钱就可以了,我考虑有钱赚就答应了,那个年轻人用面包车带了一台黑色的水果老虎机,我把机子放在超市后面的楼梯下。2014年11月份,那个湖南人到我店里说我店里生意比较好,可以多放几台机子,我同意后,湖南人打电话把小璜人叫来与我谈多放机子的事,小璜人后说让我再多放两台,一台我放在楼梯下,另一台我放在楼上的麻将房,放机子的租金也增至每月1200元。艾道能是放置水果老虎机的,自称小璜人。

(10)证人吴某6证言证实,我店里放过二台赌博机,其中有一台是2014年10月1日左右放的,另一台是2015年2月10日放的。他们给我一台机子一个月400元外加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提成。总共有4个人跟我接触,其中有二个处理事情的经辨认是胡某1平和艾道能。

(11)证人万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我在世纪商城旁边租了一家店开琪欢超市,9月份就有几个湖南人放了一台老虎机在我店里,他们每个月给我租金400元,另加5%提成。经辨认胡某1平、胡某4文、艾道能是放置老虎机在店里及日常管理老虎机的人。

(1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我接岳母的店时就有一台老虎机放在店内的卫生间,我岳母交代我该机子400元一个月外加5%提成,我店里总共有二个人负责收钱、放钱,调试机子的,另外有3个男子处理事情的。我总共得8个月租金3200元,另外每个月70元左右提成,得560元左右,总计3760元左右。经辨认胡某5、艾道能就是负责处理事情的人员,胡某4文就是负责放钱、收钱、调试机子的人。

(13)证人乐某7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有一个湖南人姓胡的开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带了一台老虎机到店里,当时讲好400元一个月一台的租金外加5%的提成,经辨认胡某3是负责收、放钱,调试机子的人,胡某5、胡某1平、艾道能是威胁我的人。

(1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7月1日在东乡区翰林苑小区门口开了一家生活驿站超市,到了2013年下半年,我的店里来了一个外号叫胖子的湖南籍男子,他说要在我超市里摆放一台老虎机,并给我每月400元租金,5%的提成,当时我就同意了。直到2014年5月份,胖子再次找到我说要再放一台老虎机进来,条件和之前那台机子是一样的,就这样我超市里面就摆了二台老虎机,直到十多天之前,胖子再次找到我说最近查得比较紧,要把老虎机拉走,后来我店里就没放了机子。

这二台机子日常管理是一名外号叫“耗子”的东乡籍男子,每隔几天就会来将机子里面的硬币拿走,如来玩的人多“耗子”一天都会来几次,机子坏了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来修理,还有胖子和小何也会来拿钱。胖子、“耗子”、小何等人是一伙的,共同对我店内的老虎机进行管理。我二台老虎机每个月有400元租金,如生意好的话我能得到1000元左右的提成。经辨认胡某1平、艾道能就是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其超市内放赌博机,对赌博机负责日常管理的人。

(15)证人吴某6(与前一证人同名)证言证实,去年7月份,东乡区红星一名叫“小艾”的人介绍一个叫欧某的人来,欧某说他在东乡看了一下有很多老虎机,他想放几台机子。因我是派出所的司机,收取了他们给我的一些香烟和现金,希望我在东乡县帮忙照顾。欧某是湖南人,小艾的亲戚。经辨认胡某1平就是胖子,艾道能就是“小艾”。

(16)证人宗某3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小艾”约我到半山酒店还带湖南人来,湖南人说他是在东乡区各南货店、麻将馆摆放老虎机,让我帮他看老虎机,一个月给我一万元。后说好我同吴某7一起看,一个月给我和吴某7一人一万。我一共拿了湖南佬55000元现金外加两条中华牌香烟,我给了徐某65个月的工资共计2万元,“小艾”前后一共给了我6次钱,一次是5000元红包和两条中华烟,之后每次都是给1万元。我帮“小艾”和湖南佬管理了10个月的老虎机,从2014年8月份开始到2015年5月份。中途4个月“小艾”打电话说那段时间公安机关查得紧,没有放机子,所以也没给我发工资。经辨认艾道能、胡某1平就是“小艾”和外号叫胖子湖南人。

(17)证人徐某6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朋友宗某3单独找到我说:刚才我们一起吃饭的湖南佬胖子和“小艾”在东乡县好多地方放了老虎机,他们找到我帮他们看老虎机并答应每个月给1万元工资。我就同意了。在这期间宗某3叫我去处理翰林苑小区门口一家南货店放老虎机的事情,还有二次是“小艾”叫我去处理美食城旁边一家南货店的事和三中对面南货店的事,我共在宗某3那里拿了5个月工资共计2万元。经辨认胡某1平、艾道能就是2014年8月以来雇佣其帮忙看管老虎机的胖子、“小艾”。

(18)证人吴某7(“蝎子”)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5月份的时候认识“小艾”和一个外号叫胖子的湖南佬。第二天“小艾”打电话叫我到国道边上一家饭店,当时只有“小艾”和湖南佬胖子、欧某3人在那里吃饭,欧某对我说他是从湖南过来放老虎机的,东乡这边由“小艾”具体负责,放老虎机过程中碰到什么困难,希望我可以出面帮他们摆平,他们也会给我好处费。我从2014年5月到今年5月都在帮他们看机子,一共看了一年时间。

工资每次都是“小艾”送来的,他们在2014年6-7月份每个月给了我3000元工资,到了2014年7月份宗某3坐牢出来,“小艾”和湖南佬觉得事情多了我一人管不过来,就把宗某3也叫过来帮他们一起看机子。宗某3来了后,“小艾”和湖南佬就把工资提到了每月1万元,所以从2014年8月、9月、12月初,2015年1月、2月、4月初“小艾”每月都给我们送来1万元的工资。我和宗某3都不会直接去处理事,而是叫“小艾”直接打电话给徐某6和大胖去出面处理,徐某6是宗某3叫来的,大胖是我叫来的,我和宗某3从“小艾”和湖南佬给我们的1万元里面各拿了4000元给大胖和徐某6。大胖真名叫周某3。经辨认艾道能就是“小艾”。

(19)证人周某3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喊名叫“蝎子”的小璜人打我手机叫我到万豪宾馆旁边的南货店来。我一人赶到那里,当时我“蝎子”、宗某3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在那里,“蝎子”就介绍那两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一个是本东乡的叫“小艾”,另一个是湖南佬胖子。“蝎子”对我说,昨天你输钱的老虎机是“小艾”和湖南佬胖子放的,我和宗某3现在帮他们看这些老虎机,你就和我一起帮“小艾”和湖南佬胖子看老虎机,到时每个月我给4000元给你,因我和他们都是小璜人,我就同意了。

我知道“小艾”和湖南佬在中医院旁边,人民银行,碧桂花苑等地放了老虎机,但他们具体放了多少台老虎机我不清楚。我从2014年9月份开始拿工资,我一共从“蝎子”那里拿了5个月的工资共计2万元。除了我和“蝎子”之外,还有宗某3和徐某62个人在帮“小艾”和湖南佬看老虎机。我知道“小艾”和湖南佬每个月给1万元给宗某3,平时如放机子的地方有事宗某3都是叫徐某6去处理。徐某6每个月也是到宗某3那里拿4000元工资。经辨认艾道能、胡某1平就是2014年8月份以来雇佣帮忙看管老虎机的“小艾”、胖子。

(20)证人艾某证言证实,我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赣F×××××五菱之光面包车不是我的,是我侄子艾道能叫我帮忙把这辆车转到我的名下,说他的身份证丢了,过一段时间他就来转回到他自己的名下。这辆车当时买的时候是在六六指的名下,后来怎么到了胡某5的名下我就不清楚。这辆车子一直是六六指和艾道能他们在用。

(21)EMS快递单证实,同案犯胡素平、胡苏群、胡玉知、胡城文四人拘留通知书快递到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南强派出所。

本院认为

(2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同案犯胡某2、胡某3原判刑情况。

(2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同案犯胡某1平、胡某2、胡某3、胡某4文系被抓获归案。

(24)胡某1平、胡某2、胡某3、胡某4文管理的老虎机记分表证明各自管理老虎机的事实及最近盈亏情况。

(25)收缴的部分老虎机照片附卷佐证。

(26)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胡某1平住处扣押到银行卡3张、摩托车3辆及许多空白表格、空白收据,从胡某4文住处扣押到记录赌博机数据的表格4份、收款收据1本、一元硬币983枚、摩托车6辆。

(27)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三份证明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的78台“老虎机”经鉴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其中有26台赌博机是根据胡某1平、胡某3、胡某4文的手机联系人查扣到的。

(28)情况说明证明以前有公安民警或社会青年砸过涉案的某些店内摆放的老虎机;乐某6、乐某10,刘某2、王某5、廖某1、陈某2、杨某4、刘某1交代管理老虎机人员的联系电话:187××××2481,152××××4254,182××××4385,158××××2427,181××××1240,134××××7709都系空号及暂不能查清使用该手机人员的身份。

(29)同案犯胡某1平、胡某2、胡某3、胡某4文银行卡明细清单附卷佐证。

(3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在逃人员胡某5和被告人艾道能身份信息情况。

(31)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公安机关收到乐娥华、高某、徐某7、徐某1、王某1、刘某2、吴某6、缪某3、何某1、万某、郑某、乐某11、邓某、熊某2、宗某1、陈某1、李某6、乐某1、胥某2、乐某7、戴某、洪某、何某2、颜某1、危某2、张某1、邹某、张某6、黄某2、缪某2、杨某4、乐某4、刘某1、嵇某、陈某3、廖某2、王某2共计37人缴款人民币123040元。

(3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乐某6、向某、徐某7、徐某1、吴某6、周县娥、王某2、缪某1、张某1、胥某1、余某、陈某1、杨某1、何某1、杨某2、乐某1、李某1、李某2、周某2、宗某1、宗某2、万某、熊某1、邓某、张某2、郑某、乐某7、戴某、吴某2、何某2、洪某、王某3、黎某、占某认、颜某2、邹某、李某3、乐某2、黄某1、张某3、陈某4、王某6、徐某3、缪某2、何某3、张某5、张某6、乐某3、黄某2、乐某4、吴某3、吴某4、廖某1、杨某4、刘某1、廖某2、嵇某、吴某5、付某、危某1、乐某5、刘某2、徐某5、宗某3、徐某6、周某3、付春龙、何某4辨认胡某1平等人就是在他们店里放老虎机、收钱、放钱、抄数据、付房租或者租房的人。其中乐某6、向某、吴某6、万某、郑某、乐某7、刘某2、吴某6、宗某3、徐某6、周某3辨认出被告人艾道能协助胡某1平等人放置老虎机及后续进行管理等。

(3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及同案犯胡某1平等人放置在各店的电子赌博机、老虎机共计78台予以扣押。

(34)情况说明证实,胡某1平持有的手机号:187××××1455;胡某2持有的手机号:150××××5109、130××××9463;胡某3持有的手机号:181××××5635、131××××1413;胡某4文持有的手机号:188××××1846、188××××5793开户登记情况。手机号131××××5000,机主胡某1平;手机号130××××9463,机主艾有堂;手机号131××××1413,机主艾有堂。

(35)同案犯胡某1平供述:2013年10月,他应东乡胡某5的邀请来到东乡,开始时他和胡某5各出资4000元,由他负责在网上购买赌博机,胡某5去找商户谈摆赌博机的事。他们两人合作四个月后分开。分开后他又在网上买了一些赌博机,摆放在世纪商城、农贸市场、东景花苑的南货店、麻将馆里。每台机子每月400元,外加5%的提成。他一个人管不过来,就先后叫了胡某2、胡某文某2帮忙管理赌博机,每个月三千多元工资。他在网上购买老虎机,厂家通过物流发货到东乡,他买了80多台老虎机,他有二部手机,一部是东乡联通的,尾号是5000元,一部是东乡移动的,尾号是1455。胡某2、胡某4文是他请来做管理的人,每人每月3000元。胡某4文是接胡某6的手。

这些赌博机投币统计10分,每种赔率只能压99分,总共有8种赔率,压中了按一定的比率赔分,最多赔率是100倍,没投中就将押的分数吃掉,不玩了就按退币键,机子就按每10分一元退币,不到10分不予退。

我是经过胡某5认识的“耗子”,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摆放赌博机的钱是我出的,艾道能没有出资购买。面包车的钱也是我出的,写的艾道能名字,给宗某3和“蝎子”那些人看场子的钱是我和艾道能一起去支付的,我没有给报酬艾道能,只是他跟我一起吃喝玩乐的钱是我支付的。发工资都是我两个人去,有时我坐在车上就叫艾道能一个人去,摩托车都是我一个人出钱购买的,宗某3和“蝎子”都是通过艾道能认识的。艾道能没有股份在赌博机,有时放赌博机是我自己去,有时候是跟艾道能一起。

(36)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胡某1平持有的银行卡三张,现金22900元,银白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赣F×××××,手机两部,一部号码为131××××5000,一部号码为187××××1455。

(37)同案犯胡某2供述、辨认笔录:2014年10月左右胡某1平叫他到东乡来帮他哥胡某1平看机子,他到东乡后胡某1平就带他到认机子,之前是个叫国某的人在管理。他在东乡共管理20台老虎机,这些老虎机放在小区附近的南货店或者麻将馆,其中农民街6台,东景小区5台,糖厂4台,东景小区门口店面4台。他给店主每个月每台机子400元租金。他每天回去看这些机子有没有赚到钱,看到机子钱多就会拿出来数,先留下100元放回机子里,后将其他的钱和店里的老板换成纸币,每换100元纸币就给老板5元,不足100元就放回机子,后将机子中剩下的钱记在纸上。如果他在机上取钱了就要将机子的总分出分、入分及剩在机子里的钱记下来,这些数据一份放机子里,一份带回去。后他把这几个数据填在表格中,将表格和收到的钱一起交给胡某1平,胡某1平有时会去摆机子的地方查看。他管理机子出了事就会打胡某1平电话,胡某1平就会处理好。

他每次给放机子的店老板时会要求店老板签字确认。他平时管理机子都是骑摩托车去,该车是胡某1平给他的,手机也是胡某1平给的。他管理老虎机期间用过二部手机,一部号为150××××5109的手机是他自己用,一部号为130××××9463的手机是他联系放老虎机的店主用的。他发了工资有多余的钱就会存在外地办的一张银行卡上。胡某4文管理老虎机的片区前任是胡某6。

胡某1平会带胡某5、“耗子”(经辨认是艾道能)到他处来收钱和拿他抄下的数据。他工资是3000元一个月,他5月1日、6月1日都得了发的工资。胡某5、“耗子”、胡某1平都可以管他,应该都是老板。

(38)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胡某2持有的银行卡二张,现金1万元,手机二部,一部号码为150××××5109,一部号码为130××××9463。

(39)同案犯胡某3供述、辨认笔录:2015年过完春节、元宵,他应胡某1平邀请来到东乡帮胡某1平看老虎机,底薪1500元,包5%的盈利抽头一个月保底工资3000元,另外胡某1平还包他吃住(伙食补助是每个月900元)。他到东乡后,胡星带他到东乡县环城路租住的房子里住,是跟胡某2一起住。第二天胡某1平带他到新二中那里认摆放老虎机的店铺,并跟店老板交待以后由他来看赌博机、收赌博机里的钱、付店租,有问题找他,并将他的联系电话告诉他们,还交待他每个月月初给店老板租金,每台机子每个月400元,电费由店老板负责。之后他就在新二中附近看管这些赌博机,直到被抓。他在环城路住了一个多月后,他就和胡苏群就搬到县人民医院附近租住。

他住处有三辆摩托车,是给他们看管赌博机用的。他每天去看他管理的赌博机是否损坏、抄赌博机上的总分数及跟店老板结账,如有损坏就叫“国某”来修,被小混混打了赌博机就叫““耗子””(经胡某3辨认是艾道能)过来处理。钱和数据大部分是给““耗子””,也会给胡某5和胡某1平,他到东乡做事后总共给了他们10万元左右的盈利。他认为““耗子””、胡某5、胡某1平都是老板,因为他们每天晚上回来他这里收钱,按照他抄的数据收钱。

是胡某1平付给他工资,前二个月他得六千多元工资,第三个月得3000多元,但是还没拿到就被抓了。他知道另外还有胡某2、胡某4文在帮胡某1平看赌博机。

他用过二部手机,一部手机号码是181××××5635,是他自己用的,一部手机号码是131××××1413,这部是用来联系放老虎机的店主的。他辨认出帮胡某1平管理老虎机的人还有胡某6。

“耗子”也是做事的,是开面包车拉赌博机、收账、支付我们工资的人。他发过我两次工资。“耗子”有时还会过来找我们对账,我们收到赌博机的钱有时交给“耗子”,有时也会是他两个人来收钱。我是负责东乡县城新二中和320国道那片,补充机子是胡某1平来,有时是他两个人一起来补充。我们管理的赌博机里面的盈利是交给胡某1平,有时也会交给“耗子”。亏了钱我是文胡某1平要的。“耗子”我估计是老板。我是通过胡某1平认识“耗子”的。我一来胡某1平就跟“耗子”一起,赌博机是胡某1平的,“耗子”我不知道他有没有股份,反正他整天跟着胡某1平一起开一辆面包车到我们这里来对账发工资,收钱搬机子等事。

(40)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胡某3持有的银行卡二张,现金1100元,手机二部,一部号码为181××××5635,一部号码为131××××1413。

(41)同案犯胡某4文供述、辨认笔录:2015年4月13日,他应老乡胡某1平邀请从湖南省坐车来东乡县城帮胡某1平看赌博机,说好每个月给他1500元底薪,900元的伙食补助,外加赌博机盈利的5%,包住不包吃。到了东乡后,胡某1平就安排他住东景小区,叫他跟着一个三十来岁的男子做事。他和胡某2租住在一起。之后一天,这名男子就带他来到东乡县世纪商城附近一带熟悉地形,熟悉摆放赌博机的店面,并交待各个店老板以后由他负责照看赌博机。之后他就开始接管看赌博机,直到6月6日早上被抓,一起被抓的胡某2、胡某3也是帮胡某1平一起做事的。他看管摆设在世纪商城一带麻将馆、南货店里的总共27台赌博机。他给店老板每台机子每个月400元,另外还给店老板每个月盈利的5%,如果亏了,店老板不需要出钱。每个月他会跟店老板结一次账,后登记每台赌博机的盈利、亏本情况,后把情况登记在表格上,连同盈利的钱一起交给胡某1平。他从这27台赌博机的总盈利中抽取5%的提成。2015年5月他总共得4500元钱,除去底薪1500元、伙食补贴900元,其他的都是提成。他有一部私人手机号码188××××1846,一部工作用的手机号码是188××××5793。

(42)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胡某4文持有的NOKIA手机二部,手机号:188××××1846,188××××5793。

(43)被告人艾道能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通过我同学胡某5知道一个喊名叫大头的,现在知道他叫胡某1平,当时胡某5就告诉我大头一伙人在网上买了一台赌博机,这样我和胡某5就天天跟他们玩过了半年左右,大头和我以及胡某5三人去抚州以我的名义买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由大头开,他们讲买这车子是拉赌博机和日常用,后来大头带我们去新二中那边的两三个南货店,有他摆放的赌博机,其中一个店里放了两台,另外两个店里只放了一台,当时他就请了一个他们自己那边人在那里看机子,我看很赚钱。他们是把机子放在人家店里每个月给400元租金给店主,而且每天都去机子里抄数字,并且把机子里的钱取出来到店里换纸币,每100元钱给5元给老板。在这期间,我跟大头跟了5、6个月,他给我3000元一个月,在这5、6个月期间,我自己花钱买了三台赌博机,在景泰的一个麻将馆放了一台,在去火车站一个小旅馆放了一台,在环城路去佛岭水库正对面的一个南货店里放了一台,这些店名我都不记得。这三台机子我自己看,我自己的机子不要抄数字,就是有钱就取出来,没有钱就放进去,这三台机子放了三个月左右,就被派出所砸掉了,这三台机子赚到2、3千块钱。都是黑色水果机。凭我现在记得的有翰林苑门口南货店摆了两台老虎机,翰林苑里面超市放了两台,孝岗镇政府对面泡粉店放了一台,布景红绿灯边上一个南货店李也放了,糖厂里卖弄也放了,世纪商城里面也发放了,还有新二中对面的几个店里也放了,还有孝岗镇派出所到景泰路上一个南货店也放了,其他的我不知道。老虎机是大头,买的,然后发物流。我和大头到东乡县汽贸城一家物流公司拉过50台老虎机,是两次发的货,每次25台。一开始是胡某1平和胡某5两个人合伙摆放赌博机,我为他们做事,他们开我每月3000元工资并经常请我吃宵夜和唱歌,3个月左右他们就拆伙,这时公安的人经常会砸机子和社会上的小混混也会砸机子,胡某1平就觉得我是这边人,也比较熟,就打电话叫我替他们请几个人看场子,后来我就找到孝岗镇派出所的司机吴某6,把他介绍给胡某1平认识,后吴某6就介绍宗某3和一个喊名叫“蝎子”的人给他看场子,具体的我不清楚,是由他们自己设的。我负责就是如果赌博机出事,我要派那些看场子的人去摆平,我还要负责给看场子的人发工资,我负责发宗某3和“蝎子”两个人的工资,他们的工资我也不知道是多少,每次是大头用信封装好,开始少一点后来逐渐增多。我有两部手机,一部用我自己身份证注册的联通苹果4S用来联系宗某3和“蝎子”,另一部是移动用来联系放机子的店里。我替胡某1平买过两部摩托车用来给做事的人骑的。胡某1平发我工资总共有四万二千元左右。

我是从2014年3月份左右到胡某1平一伙被公安抓获这段时期为他看场子。每次收钱和收数据都是我和胡某1平一起去,他坐在车上等我收好数据和钱就立即交给他,我从没单独去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道能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参与管理赌博机12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构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艾道能受雇参与管理,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从犯和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辩解称只是拿三千块钱工资,没有参与管理。经查,被告人受雇协助同案犯胡某1平放置赌博机、联系介绍看赌博机场子人员、发看场子人员工资等有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实,被告人对此也曾作过供述,证据间相互印证。现被告人辩称只是拿工资,没有参与管理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曾如实供述了罪行,但庭审中否定参与赌博机管理,不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协助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道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任国

人民陪审员汤满堂

人民陪审员刘奇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乐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