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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326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32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24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王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于6月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王洁及辩护人董灵旭、冯锡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在本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51号三楼棋牌室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规定按照胡牌人的胡头大小进行抽头获利,并纠集被告人王洁帮忙管理。该赌场由被告人叶斐娟、王洁轮流每人管理一天,主要负责兑换零钱、端茶送水等服务,由被告人王永相负责每天收取抽头获利并和被告人叶斐娟结算平均分成。经查,除去停业时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叶斐娟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永相被公安机关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洁被公安机关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王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某3、吴某1、张某、叶某1、叶某2、吴某2、梁某1、林某2、黄某1、林某3、瞿某,4、陈某、牟某,4、柯某、黄某2、赵某、梁某2、杨某,4、方某、柳某、曾某,4、万某、董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申请书、租用住所协议书、病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诊疗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王洁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洁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斐娟、王洁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斐娟、王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永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斐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永相、叶斐娟各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均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斌

人民陪审员苏云飞

人民陪审员郭衍胜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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