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45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19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维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维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苏维文在其承包的本市楚门镇谷水村老人协会二楼开设赌场,供李某1、林某1、黄某等人以“六名”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苏维文在上述赌场被当场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维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1、苏某、李某1、林某1、李某2、陶某、叶某1、褚某、姬某、荣某,4、颜某、黄某、蒋某、叶某2、林某2、李某3、唐某、陈某2、潘某、王某、马某、陈某3、陈某4、刘某、狄某、李某4、李某5、蔡某、詹某,4、李某6、李某7、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情况说明,举报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维文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苏维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维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维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维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