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4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13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道智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1月初,被告人唐道智受秦某1(已判)纠集伙同陈某1、王某、张某、曾某、唐某1(均已判)开车携带刀具至本市楚门镇客运中心欲寻同在经营春运的“阿某”的人滋事,因“阿某”不在即到唐某2家中与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欲带唐某2离开,被唐某2拿出菜刀制止,被告人唐道智一伙即到车上拿出砍刀准备滋事,被随即赶到的民警制止,被告人唐道智一伙弃车逃逸,面包车及车上的刀具均被民警扣押。
2014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唐道智及陈某2(已判)、陈某1、王某、张某、曾某、唐某1乘坐租来的浙J×××××面包车到本市楚门镇客运中心送老乡上车,陈某2去买票,被告人唐道智和其余人在车某聊天,被唐某2亲戚唐某5发现,唐某5即到车某要与被告人唐道智一伙理论,当唐某5打开副驾驶室时被坐在副驾驶室的唐某1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尔后双方相互拉扯殴打,被告人唐道智一伙不敌逃至国美宾馆前面。随后,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打电话将上述情况告诉秦某1,秦某1指使被告人唐道智及陈某2、陈某1、王某、张某、曾某、唐某1在原地等待并纠集余某(已判)携带砍刀坐车赶来汇合,由秦某1坐在车上指挥,被告人唐道智和其余人员均手持砍刀冲进客运中心欲寻唐某5一方报复,后陈某1先将面包车开出车站,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未找到唐某5一方人员,后发现刘某停放在车站内的湘M×××××号比亚迪越野车,便打电话向秦某1汇报并在其授意下,被告人唐道智一伙手持砍刀砍砸该比亚迪越野车,陈某1又手持砍刀从车站外冲进来准备一起砸车,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并追捕,被告人唐道智和其余人乘机逃逸并乘坐后来赶到的周某(已判)的车子离开。经估价,被砸的比亚迪越野车车损为人民币5680元。
案发后,秦某1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唐道智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道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秦某1、陈某2、陈某1、王某、张某、曾某、周某、余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5、刘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杨某、唐某4、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谅解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唐道智在秦志豪开设在本市清港镇苔山村的赌场里帮忙望风,该赌场以32张扑克牌捺小庄形式供李某、朱某、陈某3等人赌博。经查,被告人唐道智参与的一个月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道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秦某1、秦某2、王某、胡某、陈某2、陈某1、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李某、朱某、陈某3、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唐道智主动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
全案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道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道智法制观念淡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忙望风,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道智与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虽有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道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道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道智当庭认罪,寻衅滋事一节的被害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道智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道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贵良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