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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11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11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12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严富强、何华东合伙在东乡区正德路179号开了一家麻将馆,在麻将馆开设后,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便吸引其他人员在麻将桌上使用扑克牌以翻“九点半”的形式赌博。此赌场由被告人严富强、何华东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水钱”,每赢一庄按赢利的3%—4%抽“水钱”,被告人严富强、何华东每当抽“水钱”满500元后,便将“水钱”交给被告人全俊的妻子王某,王某不在场的时候便交给被告人陈美玲或者官志琴。当赌博人员离开时,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何华东、严富强便在麻将馆内或者离开麻将馆在东乡区“小天鹅”附近全俊的汽车内对账,对账时王某将“水钱”全部交给被告人官志琴,并在记账本上注明,被告人官志琴收到钱也会在记账本的后几页记账。该赌场开设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有六、七人至数十人不等,赌场收取“水钱”每天有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赌场在开设期间共收得“水钱”2万余元。赌场所收取的非法获利全部由被告人官志琴保管,并未分赃。2017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该赌场被东乡区公安局依法查获,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被当场抓获;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严富强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何华东到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严富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何华东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官志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严富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美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全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何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严富强、何华东合伙在东乡区正德路179号二楼开设了一家麻将馆,其中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占70%股份、被告人严富强、何华东占30%股份。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负责邀集招徕他人在麻将馆使用扑克牌以翻“九点半”的形式赌博;被告人严富强、何华东负责按赢利的3%—4%收取参赌人员的“水钱”。每天赌博结束后,被告人官志琴、陈美玲、全俊、何华东、严富强便在麻将馆内或在被告人全俊的汽车内对账,被告人官志琴记账后负责保管“水钱”。赌场开设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有六、七人至数十人不等,开设期间共非法渔利2万余元,该款除去相关开支外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官志琴保管。2017年2月23日16时许,该赌场被东乡区公安局依法查获。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何华东主动到东乡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官志琴2014年1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严富强2012年6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饶某、魏某、童某、周某、吴某1、乐某1、章某、刘某、洪某、官美琴、陈某1、张某1、张某2、乐某2、乐某3、官新兵、陈某2、吴某2、李某、黄某、陈某3、吴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收据、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志琴、严富强、陈美玲、全俊、何华东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在共同犯罪中均有股份参与抽头盈利,并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官志琴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富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全俊、严富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华东主动到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经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何华东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何华东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因此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官志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二、被告人严富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三、被告人陈美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四、被告人全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五、被告人何华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六、追缴被告人官志琴、全俊、陈美玲、严富强、何华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园辉

人民陪审员刘奇根

人民陪审员汤满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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