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7)粤0803刑初2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7-01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挺、被告人陈丽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丽诗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东三路红孩儿妇婴用品专卖店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前四位数字帮庄家接受他人私彩投注。陈丽在该据点收取赌客私彩投注,给赌客开具投注单后,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庄家,庄家按投注额的5%提成给陈丽诗作为报酬。2017年4月21日19时许,陈丽诗在向赌客胡某贩卖私彩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65元、胡某的私彩投注票据1张、陈丽诗的黑色魅族手机1部。经核查陈丽诗手机中的私彩单据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其共收受赌客投注合计人民币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照片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告人陈丽诗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诗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丽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丽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诗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丽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65元、作案工具魅族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