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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胡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402刑初1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6-28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3月2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胡某提议共同在本市濂溪区虞家河乡开设赌场获利,胡某表示同意。二被告人商定由王某负责赌场的管理和经营;胡某占两成股份,负责外围的打点,另外王某每场向胡某支付1000余元作为打点费用。2016年3月29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赌场轮流设在虞家河乡某村二组肖某家侧面的棚子及虞家河乡某村三组廖某家门前场地进行,并安排万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朱某在赌场抽水,柯某等人望风。赌场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具由王某提供,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一场次,每场约四、五十人参赌。2016年3月31日中午,王某托人转交给胡某3200元打点费用。同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将赌场设在虞家河乡某村二组肖某家侧面的棚子,后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周岭派出所查获。

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胡某主动到周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二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证人潘某、罗某、江某、殷某、肖某、熊某、朱某、柯某、万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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