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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字9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字9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6-27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强、乐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检察员危定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强及辩护人杨铭、被告人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强开的“长林某强便利店”位于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长林中小学附近。2017年1月下旬、2月中旬,被告人乐云先后将一台赌博老虎机和一台四座打鱼赌博机放在被告人陈贵强店内,两人约好利润平分。2017年2月2日前后,乐某3(另案处理)将一台赌博老虎机放在被告人陈贵强店内,约好与被告人陈贵强利润平分。2017年2月21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查获时,被告人陈贵强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乐云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贵强、乐云合伙在位于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长林中小学附近的“长林某强便利店”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台,被告人陈贵强与乐某3(另案处理)合伙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贵强、乐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乐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贵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对被告人乐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贵强、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贵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陈贵强获利金额小,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综上,对被告人陈贵强可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贵强开的“长林某强便利店”位于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长林中小学附近。2017年1月下旬、2月中旬,被告人乐云先后将一台赌博老虎机和一台四座打鱼赌博机放在被告人陈贵强店内,两人约好利润平分。2017年2月2日前后,乐某3(另案处理)将一台赌博老虎机放在被告人陈贵强店内,约好与被告人陈贵强利润平分。2017年2月21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查获时,被告人陈贵强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乐云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贵强和乐云分别向抚州市公安局缴纳人民币1300元和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乐云于2017年3月2日主动到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有一台是四座的打鱼机,还有两台是赌博老虎机,那台打鱼机屏幕上方印有“空军一号”字样,有四个机位,有一台赌博老虎机机身比较矮是黑色,另外一台赌博老虎机机身比较高是绿色,打鱼机及赌博老虎机的具体玩法不是很清楚,但是知道是塞一元硬币进去玩,赢了机子里会退币出来,屏幕上会计算玩时的分数。四台打鱼机和那台机身比较高的赌博老虎机是长林村里的乐云摆的,另外一台机身比较矮的老虎机是长林村里的乐某3摆的。

2、证人乐某1证言证实,打鱼机是放在陈贵强的南货店里面,具体是谁放在陈贵强的南货店里面他就不清楚。

3、证人乐某2证言证实,这个南货店是长林村村民陈贵强开设的,店内的赌博机听说是喊名“云里”摆放的。店里摆放了一台四座的打鱼赌博机及两台赌博老虎机,总共有三台赌博机。

4、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贵强系抓捕归案,被告人乐云系主动投案。

5、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贵强、乐云犯罪时已成年,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示意图等证据证实,长林某强便利店东侧紧靠一马路,马路南侧100M处见一十字交叉路口,路口东南角处为长林中小学;十字路口往东20M处见长林中小学门口;店内西南角摆有一打渔机,打渔机共有四个位机,西北角有两台单机位的老虎机。

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贵强便利店内摆放的空军一号打鱼机和海盗王子游戏机、黄色豹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8、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和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贵强和乐云在案发后分别向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缴纳人民币1300元和1000元,赌博打鱼机一台、赌博老虎机两台予以收缴。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贵强辨认出被告人乐云,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乐云。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贵强于2017年2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追缴非法所得1300元,被告人乐云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追缴非法所得1000元。

11、同案人乐某3供述称,2017年1月29日,他到陈贵强店里面去找陈贵强,他跟陈贵强说想放一台赌博机在陈贵强店里,陈贵强就说可以,但是赌博老虎机赚到的钱要平分,说乐云摆放的赌博机放在这里也是平分,他就同意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他从家里拉了一台迷彩绿色的赌博老虎机到陈贵强店里面去,放进去的时候,这个店里面就有一台机身为浅绿色的赌博老虎机,是乐云摆放的。他第二次到店里面去看的时候,就看到里面摆放了一台黄蓝相间的四座打鱼赌博老虎机。他总共到店里看过三次,他这台机子共赚到300元。

12、被告人陈贵强供述称,那台四座打鱼机及那台机身为绿色的赌博老虎机是他村子里的乐云摆的,另外一台机身为黑色的赌博老虎机是他村子里的乐某3摆的。那两台赌博老虎机是2017年1月25日左右摆的,那台四座打鱼机是公安机关查获前三天乐云摆的。是他向乐云提出平分赌博机的利润的,乐云也同意了。四座打鱼机摆了三天没分钱,那台机身为绿色的赌博老虎机他总计分到1000元钱,乐某3摆的机子没什么人玩,他分了300元钱,总共分到了1300元钱。

12、被告人乐云供述称,2017年1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到长林某强便利南货店找陈贵强,说他想放一台赌博老虎机到店里面,对陈贵强说赌博老虎机赚的钱两个人平分,陈贵强同意了,他就到家里拉了一台绿色的赌博老虎机到陈贵强店里去。这台赌博老虎机他总共赚了1000元钱左右,陈贵强也赚了1000元钱左右,他们两个是对半分的。2017年2月份18日晚上,他到陈贵强店里去找陈贵强,说还有一台四座的打鱼赌博机想放到他店里去,说赚到的钱两人平分,陈贵强同意了,然后他就骑三轮车把那台四座的打鱼赌博机拉到陈贵强店里去了。这台打鱼赌博机放了三天左右就被公安民警查处了,还没开始分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强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校附近非法设置赌博机3台,被告人乐云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校附近非法设置赌博机2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贵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乐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贵强有自首情节,经查,2017年2月21日,民警接举报后赶至长林某强便利店,在现场发现店内摆有3台赌博机,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陈贵强在被民警传唤并进行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事实,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觉,并非其主动交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贵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歆

人民陪审员汤满堂

人民陪审员周辉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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