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7)粤1481刑初15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6-12
审理经过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至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丘红思、王志勇(均已判刑)在兴宁市叶塘镇河西村麻岭水库侧的一废弃养殖场内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林红梅、陈怡勇、刘伟贤、戴玉朋、刘志洪、钟少平、张茂坤、陈红娥、陈映娟、罗小珍、刘清香、李裕元、陈汉新(均另处理)等人用扑克牌以“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为赌场放哨、买水及维持赌场秩序,丘红思负责现场抽水,王志勇负责赌场日常管理,王锦泉(已判刑)负责现场放贷,罗佳源(已判刑)负责在外围放哨。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辩认笔录,证人彭六娣、曾晓苑、刘王运、刘利娟、刘炎辉、刘玲花、杨雄英、赖明强、王立珍、刘伟辉、李亚梅、叶五凤、肖新梅、刘华安、刘丹、王仕基、陈翠红、李振华、林红梅、陈怡勇、刘伟贤、戴玉朋、刘志洪、钟少平、张茂坤、陈红娥、陈映娟、罗小珍、刘清香、李裕元、陈汉新的证言,同案人丘红思、王志勇、王锦泉、罗佳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对该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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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