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7)粤0803刑初1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6-06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挺、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开始,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共同出资租赁湛江市霞山区霞山西村126号出租屋开设赌场,购置了六张麻将桌、一张饭桌及麻将牌、扑克牌作为赌具,招揽众人到该处利用赌具通过“牛精”、“自摸”、“打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陈某1(另案处理)到赌场打杂。唐荣章、唐明建以抽水获利。
2017年2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唐荣章、唐明建、陈某1及参赌人员17人,缴获赌具六张麻将桌、一张饭桌、十二副麻将牌、两副扑克牌、228张筹码及赌资人民币516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9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张某,李某1郑某1、唐某1、赵某、唐某2、庞某、沈某、林某、黄某、陈某2、陈某3访、唐某3、庄天岸、郑某2、吴某1、许某、陈某4、李某1吴某2、吴某3、彭某、吴蔡英、尤某、李某2、邓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铺面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缴获物品照片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在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无视国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荣章、唐明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荣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唐明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六张麻将桌、一张饭桌、十二副麻将牌、两副扑克牌、228张筹码及赌资人民币516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9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刘付兰
人民陪审员邱雄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