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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2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26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邓寿明在其租给他人的东乡县赣东商城J栋9号店门口摆放小桌与几个人打牌,后便与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开设赌场,由于参赌人员少、赌资小,每天抽取的渔利约一百元,此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便解散了。

2016年10月上旬,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及徐某商量在东乡区赣东商城合伙开赌场,四人各占25%的股份。之后四人便在赣东商城J栋9号店门口或是赣东商城亮惠榨油店门口开设赌场。赌场开了几天后,被告人吴国忠便叫其亲戚被告人王佐辉在赌场上帮助“抽水”(抽头渔利),约定工资每天200元。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及徐某三人在该赌场的赌桌上赌博,以此吸引人来赌博,等其他人来赌博时候他们便让出位置。被告人冯小进主要负责在该赌场“抽水”,“抽水”每满200元就交给被告人王佐辉,被告人王佐辉再将收到的水钱交给徐某或邓寿明保管。该赌场每日参赌人员少则一二十人,多则四五十人,赌场每日抽取渔利几百元至二千多元不等,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渔利两万余元。

2016年11月26日,该赌场被东乡区公安局孝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冯小进到东乡孝岗派出所投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抽头渔利共计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王佐辉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冯小进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冯小进、王佐辉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寿明辩解赌场抽头渔利不到二万元,只有几千元,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邓寿明与徐某在邓寿明出租给他人的东乡区赣东商城J栋9号店门口摆放桌子开设赌场,供他人打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由于参赌人员少、赌资小,每天抽取的渔利约一百元,此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便解散了。

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及徐某商量在东乡区赣东商城合伙开赌场,四人各占25%的股份。之后四人在赣东商城J栋9号店门口或是赣东商城亮惠榨油店门口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场开了几天后,被告人吴国忠便叫其亲戚被告人王佐辉在赌场上帮助接“水钱”等,约定工资为每天200元。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及徐某三人负责在该赌场的赌桌上赌博,以此吸引他人来赌博,等其他人来赌博时他们便让出位置。被告人冯小进主要负责在该赌场“抽水”(指抽头渔利),“抽水”每满200元就交给王佐辉,王佐辉再将水钱交给徐某或邓寿明保管。该赌场每日参赌人员少则一二十人,多则四五十人,赌场每日抽取渔利多时二千多元,少时几百元,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2016年11月26日,该赌场被东乡县孝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冯小进到东乡孝岗派出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是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赶到现场,查获赌博现场后立案。

(2)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的出生时间,作案时均已成年,四被告人均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邓寿明、冯小进是自动归案,被告人吴国忠、王佐辉是被现场查获的。

(4)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现场收缴了参赌人员王某750元、胡某2360元、饶某1000元、乐某260元;收缴吴国忠持有的牌九一副。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王某、胡某2、饶某、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6)租店合同,证明2015年11月20日邓寿明将其位于赣东商J栋9—10号一楼店门店面租给乐琳经营服装店。

(7)接处警详情,证明2016年10月2日、4日、11日、20日,11月14日、17日、21日、23日有群众多次举报本案案发地有多人用牌九赌博,每次赌资几千元。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赌场中心现场是在东乡县赣东商城亮惠榨油坊门口,现场有一张长方形木桌,桌上有有牌九一副,及抓获赌博现场人员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今天(2016年11月26日)10点钟左右,我到(东乡县)赣东商城去卖菜,在一家榨油店旁边看到有十几个人在赌博,“国忠胖子”在坐敞口庄,我就上桌赌博,旁边有很多人围在赌桌旁“钓鱼”,我和一个喊名“拐子”的男子一起压钱。在赌博的时候,坐庄的“国忠胖子”一把赚到了很多钱就会抽十几二十元的“水钱”给站在旁边的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然后这名男子把收到的“水钱”放在盒子里。我上个星期也在那里参与了两次赌博。

(2)胡某2证言:大概是十多天前的早上,我在店里,“拐子”、国忠、徐某及一名男子到我店里(亮惠榨油店),“拐子”和我说要把赌场的桌子放在我店门口赌博,我不同意,“拐子”就说会给我几十元钱一天,我就答应了。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我一开店门就看见“拐子”、国忠、徐某等人在我店门口围着一张简易桌子用牌九进行赌博。赌场给过我几次钱,每次90元。

(3)饶某证言:今天(2016年11月26日)早上8时许,我到(东乡县)赣东农贸市场去买菜,看到一家榨油店门口好多人在用牌九赌博。当时一个47岁左右的胖男子坐在榨油店门口的位置上坐庄,旁边还有个男子在抽水,我参与了赌博,坐庄的男子听说是老板。

(4)乐某证言:今天(2016年11月26日)早上十时许,我到(东乡县)赣东商城农贸市场来买菜,看到亮惠榨油店门口有一伙人在用牌九赌博。当时有一名穿皮衣的男子(现场别人说他叫吴国忠)在坐庄,桌子上的另外三个人旁边都站了人赌博,我也在旁边“钓鱼”。这个赌场已经开了一二个月了,一直没有停过,以前赌场开在农贸市场卖衣服的地方,后来搬到亮惠榨油店门口。

(5)赵春辉证言:今天(2016年11月26日)早上9点半左右,我在东门农贸市场卖鸡鸭的地方看到大概有20个人在赌博。我站在旁边看,当时有两名女子合伙坐庄,旁边很多人在压钱参赌,围在旁边压个十元、二十元钱。到了上午11点多,警察就来了。

(6)胡永亮证言:我在农贸市场开了一家亮惠榨油店。一个多月前,在农贸市场卖衣服的地方经常有人开赌场,大概是今年(2016年)十一月初的时候,开赌场的人就把桌子搬到我的店门口来了,桌子和牌九是一名喊名“拐子”的人放过来的,吴国忠也是这个赌场老板。“拐子”那些人就在我店门口开了十多天的赌场,一直从十一月初开到今天(2016年11月26日),期间有时候会在卖衣服的地方开。后来我老婆说“拐子”那些人在我店门口开赌场,每天会给我几十元到一百元钱的租金,我老婆就允许了。赌场有人抽水,今天是一个年轻的男子抽水。

(7)万菊英证言:春美多服装店是我姐姐的女儿何丽(音)和我女儿乐琳开的,店房东是喊名“拐子”的男子。

(8)闵会英证言、辨认笔录:我在赣东商城J栋8号开了一家卖衣服的店,店名是时尚坊。今年(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我看到店门口有好多人围在一起用牌九赌博,这个赌场开在隔壁的春美多店门口。因为赌博的人多,把我店门口的路堵了,影响我做生意,我就到赌场上抗议,“拐子”就说把桌子放到旁边去,因为“拐子”是春美多店的房东。这个赌场刚开始时天天在我隔壁位置开,一般是上午7点钟左右到下午5点钟左右,后来一直陆续开到11月份左右。“拐子”(经辨认即邓寿明)及男子(经辨认即吴国忠)是赌场老板。

(9)乐琳证言、辨认笔录:2015年11月我开始在东乡县赣东商城开(春美多)服装店,服装店的门牌号是××,房东是“拐子”(经辨认即邓寿明)。期间有人在我店门口开赌场,赌场是“拐子”开的,赌场一开“拐子”就站在赌场旁边管事,我去叫赌场把桌子移开的时候都是“拐子”和我理论。赌场从(2016年12月5日的)大约两个月前就一直在我店门口开设,我不知道有几个老板。

4、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邓寿明供述(侦查阶段):今年(2016年)9月份左右,我在我家门口(赣东商城J栋9号)放一张小桌子和几个老头在那里打牌,后来“有春”就经常在我那里玩,后来“有春”和喊名“何某”、“饶着”和我商量居上开个小场子(赌场)。后来我们摆了一张木桌在门口开赌场,我买来了牌九,开始我们自己坐在位置上玩,旁边有些买菜的人看,有时候他们会在旁边钓鱼,我们自己坐庄都是坐几十块的庄,其他的人来坐庄也都是坐几十元钱的庄,庄家赢了钱就会自己放十元、二十元钱不等的水钱在赌桌上,当时我们没有规定抽多少水,玩的人也少,一天下来就是一百元钱左右的水钱,我们每个人只能分到二、三十元钱左右。这样一直持续了一个月左右,因为赌博的人比较少,我们大家都不想开下去了。大约在10月份左右,我和“有春”在赌场上赌博时,“小仂”(冯小进)和吴国忠也在旁边玩,我和“有春”、“小仂”、吴国忠四个人商量大家开个场子,我们四个当场就说好了。后来我们把这个赌场开在以前的地方,因为那家卖衣服的店面是我租给别人卖女装的,赌场一半是早上7点半左右开起来的,上午11点左右散场,到了下午14点左右再开,开到下午17点许散场,来赌场的人大部分是菜市场买菜的人。我们是用牌九赌博的,赌场上是我们轮流抽水的(抽蝇头利),大部分都是“小仂”负责抽水,“小仂”抽水抽满了200元钱就会交给王佐辉保管,王佐辉再把收到的钱交给“有春”,后来我们就把赌场开到了一家加榨油店门口,在榨油店门口开了几天之后,这个赌场就被公安查获了。每天赌场的输赢在一两千元左右。我们生意好的时候可以抽水1500元钱左右,生意不好的时候只能抽水五六百元。平均差不多一天1000元钱左右。王佐辉的工资,多的时候给200元钱,少的时候给几十元,场地费一天一百元钱左右,饭钱一百元钱左右,社会上的混混会经常来拿烟钱,一次一百元左右。牌九是我买的,桌子是我和冯小进做的。十月份后我们四个人一共在赌场抽到了两万多元的水钱。除去一切开支,我们赚到一万二三千元纯利润,每人分到三千元左右,我总共得四千元左右水钱。

(2)被告人吴国忠供述:(2016年11月26日的)大概一个月前,“拐子”找到我,跟我说他想在赣东农贸市场开设一家赌场,问我要不要来一股,由于我喜欢赌博,就答应了,我还要求我表侄子王佐辉来赌场上管“水钱”。之后“拐子”就答应了,并跟我说赌场还有“小仂”、“有春”两个股东。第二天,赌场就在赣东农贸市场内开起来了,我去到赌场时赌桌及牌九等赌具就已经准备好了,于是我、“拐子”、“小仂”、“有春”四个人就开始利用牌九进行赌博。我们一般是先坐50元钱的庄,等到场子上参赌的人多了之后,我们就让位子给想赌博的人,然后在一旁帮忙收“水钱”或者“钓鱼”赌博。收“水钱”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庄家坐明庄(指收固定金额)的话,无论是其倒庄或者是封庄,我们赌场都要从庄家手上抽取百分之五的“水钱”,第二种是庄家坐敞口庄(不限金额),庄家封庄的话赌场就要抽盈利的百分之五。等到赌场收摊后,负责收“水钱”的人在除去开支之外分钱给各个股东。今天(2016年11月26日的)上午8时许,我像往常一样来到东乡县孝岗镇赣东农贸市场内的一家榨油店前的赌场玩,当时赌场已经开起来了,有五、六个人在那里利用牌九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一名男子正在坐庄,我就上去押了几下,把身上的500元钱全部输掉了。然后我就叫王佐辉借给我2000元钱,在赌场坐敞口庄。当时一起赌博的还有赌场股东“有春”、一名穿棉袄的男子、一名穿羽绒服的年轻女子及几个路过买菜的大妈。大概到了10点钟左右,你们公安就把我们抓了。这一个月,赌场的收入都是不固定的,最多的时候能收到2000元钱左右的“水钱”,少的时候一分钱都收不到,我最多的一天得到了210元钱的分成。赌场有三类支出,第一种是赌场费,赌场位置是“拐子”找的,在赣东农贸市场内,一般是在榨油店和服装店门口,榨油店是60元钱一天,服装店是100元钱一天。第二种是支付王佐辉收水钱的工资,每天大概是100元钱左右。第三种是给一些社会上的小青年,每次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不给他们就扬言要砸场子。这段时候我分到了1000元钱左右的分成,其他三个股东也差不多。

吴国忠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吴国忠对赌博现场进行了辨认。

吴国忠辨认笔录,证明吴国忠辨认出参赌人员王某、饶某,辨认出赌场股东徐某、冯小进、邓寿明。

(3)被告人冯小进供述:2016年9月份左右,我发现东乡县赣东商城内一家卖衣服的店门口(“拐子”出租的)开了一个赌场,我经常会去该赌场看别人赌博,有时自己也会赌一下。后来我知道该赌场是“拐子”和“有春”开的。2016年10月上旬我对“拐子”和“有春”说来入股这个赌场,“拐子”和“有春”就同意并说股东还有吴国忠,四人各占25%的股份。赌场继续开在“拐子”租给他人卖衣服的店面门口。赌场是早上7:30至11点解散,下午2点到5点,大部分时间是我负责抽水,我把钱交给“有春”,赌场开了一个星期后吴国忠把王佐辉介绍来做事,大家商量我收满200元“水钱”交给王佐辉,王佐辉再把钱交给“有春”,也有时交给“拐子”。赌场一天一般可以收到“水钱”一千多元,少的时候几百元,多的时候可以收到二千多元。我入股后实际赌场开了20多天,赌场收到的“水钱”大约有二万多元,纯利润有12000元左右,每人分得3000元左右。王佐辉是拿工资,一般是我发给他,抽水多时一天给两百元,少的时候给几十元。赌场参赌人员多时40-50人,少的时候10-20人。

(4)被告人王佐辉供述:2016年11月7日,吴国忠叫我到赌场上做事,我答应了。吴国忠告诉我工作内容是帮赌场上接“水钱”、放凳子、帮赌博人员买烟。第二天早上八点,我赶到东门菜市场赌博的地方,我看到吴国忠、“拐子”、“小仂”、“有春”等股东及一些赌博人员正围着桌子在赌博。吴国忠把我介绍给其他股东,告诉我每次“小仂”收满200元钱就会把钱交给我,我拿到钱之后就把钱交给“拐子”。在赌桌上是“小仂”负责收“水钱”,每当收到的“水钱”满了200元钱就会把钱交给我,我再把钱交给“拐子”,第一天我收到了1000多元钱。到了晚上17点左右,赌场结束了,“小仂”给我200元钱一天的工资。在买衣服的地方开了几天就把赌博场子搬到了一家榨油店门口。我每天早上8点钟赶到赌场,晚上17点结束,一直上了20天左右的班,每天从我手上交给“拐子”的水钱大概一千到两千元钱左右。赌场开在东乡县东门菜市场内卖衣服和榨油店门口,榨油店每天给60至70元钱,卖衣服的店不知道给多少。赌场是用牌九进行赌博,比点子数大。我不是股东,股东有吴国忠、“拐子”、“小仂”、“有春”,我在赌场拿工资,说好200元每天,实际有时拿100元,有时没有得钱,我在赌场买水、买烟、接“水钱”。

王佐辉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王佐辉对赌博现场进行了辨认。

王佐辉辨认笔录,证明王佐辉辨认出赌场老板吴国忠、徐某、邓寿明、冯小进。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等人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佐辉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邓寿明开设赌场时间相比被告人吴国忠、冯小进较长,罪行相对较重。被告人冯小进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忠、王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寿明虽能主动到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依法不能构成自首,但能供述其部分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寿明辩解赌场抽头渔利不到二万元,只有数千元;经查,被告人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与被告人邓寿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明该赌场抽头渔利有二万余元。

经本院委托,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对被告人冯小进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冯小进的犯罪事实及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寿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国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小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邓寿明、吴国忠、冯小进、王佐辉违法所得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任国

审判员姚义良

人民陪审员周辉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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