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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2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4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2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25

审理经过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5、黄某1、黄某2、熊某、艾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人黄某5未到案,本院裁定对被告人黄某5开设赌场案中止审理。2016年9月6日本院裁定对被告人黄某5开设赌场案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5、辩护人杨某2、吴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14日,本院以被告人黄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某5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0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其具有立功情节的理由和随案移送的两份证据材料,属于新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5、黄某1以盈利为目的在东乡县圩上桥镇、占圩镇、邓家乡等地开设赌场,以收取赌场“斗金”作为赌场的盈利和赌场日常开销,并由被告人艾某1负责在赌场看场子,被告人黄某2负责在赌场放哨,被告人熊某负责在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期间被告人黄某5、黄某1等人开设赌场共获利百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5、黄某1、黄某2、熊某、艾某1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5、黄某1、黄某2、熊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5和同案人黄某1在东乡县圩上桥镇、占圩镇、邓家乡等地以骨牌比大小的形式开设赌场二十余天,按10%的比例从赌资中抽成营利,并雇请黄某2等人在赌场外围望风,雇请艾某1等人看守赌场维持秩序,雇请熊某等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黄某2每天领取固定工资200元;艾某1每天领取固定工资300元;熊某每天领取固定工资500元。赌场经营时间为每日上午十时许至下午四时许,每天有五十余人参赌。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黄某5和同案人黄某1共非法获利100万余元,二人各分得5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5和黄光辉各向抚州市公安局缴纳人民币5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赌场位于东乡县占圩镇洪家村一无人居住的空房内。这个场子我知道最早在2015年3月8日就开了,之前开没开我不清楚。每天都有一百五十多人,他们是利用牌九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这个赌场经常会更换位置,有时候会在山上,有的时候会在村庄里。他们是2000元一个庄,最小压100元。敞口就可以上不封顶,一把牌输赢在七、八万左右,多的几十万都有。我在赌场里面是“放数”的。我从2015年3月12号至今一直在场子里“放数”,最少一天放一个,一个就是9500元钱,当天还就是还9800元钱,我从中赚300元钱。三天还就是10000块钱,我从中赚500块钱。从开场到现在我非法盈利了一万六千元钱。黄某1是这个赌场的幕后老板,赌场还有一个老板叫黄某5,在这个场子里股东有:龚某1、海马、癞子、家家、老勇。

我知道的司机有四个,即熊某、文某、李某1,绰号矮子,他开的是一辆昌河面包车,也是赌场最早接送参赌人员的车辆,主要负责送水、送饭、送烟。赌场里还有一辆面包车是癫子叫来的。这些司机的工资是包油钱一天五百元,其中那个矮子一天最少是八百元。

赌场上看场子的人有绰号鬼子、艾某2(绰号萝卜)、徐某1、绰号法海的。黄某2负责放哨。绰号亿军的人是专门负责给放哨的人发工资。维护秩序的人员工资是五百元一天,放哨的人每天工资是二百元。每天场子结束后法海把钱拿走,这些股东就开始先除开支后分钱,究竟怎么分我不清楚。这些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都是亿军来分发,有时候当天结算,有时候第二天结算。但是我的工资是因为黄某1跟法海交代了,法海每天就单独结算给我。2015年3月30日我带了57000元现金去赌场,下午约1点的时候放了9500元出去,剩下的47500元现金被依法扣押。

2、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我自行到达位于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一无人居住空房赌场内,我到赌场的时候赌场上己经有50多个人围在一起赌博,他们利用32张骨牌进行赌博,是开2000元、4000元、6000元的庄,开完3庄之后就换下家继续开庄,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庄的输赢在几千元左右,我一直在旁边打“吊手”。该赌场的赌具都是老板提供的,赌场有3个老板,分别是李勇清、黄某5和黄某1三人。

赌场大概开了有一个多月了,每天都有50人左右在赌场赌博,从上午9点多开始赌,一直赌到下午5点左右结束,每天的输赢在十多万元左右。赌场上如果倒庄则抽取开庄金额的10%,如果是赢庄则抽取赢利金额的5%,每天抽斗可以非法获利七、八万元左右,最多一天非法获利二十万左右。我在赌场上只是打吊子,没有收取“斗金”和“放数”的行为。我参与了赌博,并被公安机关扣押了3万元赌资。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10时我到了赌场上,赌场的位置是在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一无人居住民房,当时看到很多人在那里赌博,我一直在那看了2个小时后叫文某送我回家。下午3时左右我自己开车(车牌号赣F×××××)来到赌场上,我是来找一个叫“辛某”的人还我高利贷,到了赌场没有看到他,我就准备开车回去,此时碰到公安来检查。

赌场是用骨牌进行赌博活动,轮流坐庄,赌场有人专门在赌场上收取““斗金””,倒庄收取10%,封庄收取5%,输赢上万元。这个赌场是本月初开始开的,具体时间我不是很清楚。赌场每天都是上午9时开始,一般下午4点结束,人多的时候也许会开到下午6点左右。赌场的工作人员有:放哨是黄某2,收“斗金”是矮子,看场子是徐某2、陈某1、法海、鬼子。负责开车接送赌博的人员有李某1、文某。赌场每天换不同的地方,我们都是通过接送人员的司机才知道地方的。我是在赌场“放数”的,和我一起在赌场“放数”的人还有陈某3、陈某4等人。赌场开了快一个月的时间,我在该赌场“放数”总共非法赢利大约在9000余元。该赌场每天抽斗的钱在10万元左右,多的时候不止10万,可能有18万左右,赌场的非法赢利大概是200多万元。

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今天早上9点多钟打的士到东乡县红星垦殖厂,那里有一辆赌场专门负责接送的面的把我送到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一无人居住的空房,在房间里有几十人围着一张四方桌,用牌九开庄赌博。我押了两个500元,赢了。然后我就在旁边聊天,之后公安来了。我不知道该赌博场是谁开设的。该赌场收“斗金”的有矮子、徐某2、法海。我晓得的司机有是熊某、矮子、文某。该赌场倒庄按开庄的10%收取,封庄才按赢钱的5%收取。赌场的盈利情况我不清楚。我今天我带了4700元去玩,在赌场上赢了1000元左右,被公安扣押了5800元。

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今天上午九点左右,我从东乡坐车到红星,从红星打车到占圩,在占圩坐赌博场提供的车到达赌场上,我到赌场上的时候赌场大概有30多个人已经开始赌博了。我站在背对着门的地方打起了“吊手”,过了一个多小时,因我有事回了东乡,后来接到“光头”的电话,他说他赌博输了,没钱了,叫我带钱去赌场“放数”给他,所以下午15时左右我带了42500元赌资到赌场,“放数”给“光头”,后来公安局的人过来了。

我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中午提供盒饭给赌博人员食用。我看到赌场上有一个负责抽“斗金”的人,外号叫矮子。我也是他带去赌博场赌博的。还有每次都是坐同一辆面包车去赌博场地,车上坐满了赌博人员,但我听说有两辆面包车负责接送。坐主方的人,我就知道一个喊名为“癫子”的,其他人要当面才认识,我在赌场上看到打“吊手”的人有:尧志华、龚某2等人。我知道赌场开了有二十多天,听说以前也在开,赌博场地有好多个,名字我说不出来。我一般都是“放数”5000元,收100元的利息钱。前段时间在赌场上“放数”给一个外号叫癞子的人,放给他5000元,他还我钱时除了还5000元本金还要另加100元利息钱;3月28日我“放数”5000元,当场收了100元利息钱。3月25日“放数”5000元,当场收了100元的利息钱。

6、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我从东乡县城的家中出发,坐班车到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一无人居住空房的赌场内,我到赌场的时候赌场上己经有50多个人围在一起赌博,我一直在旁边打“吊手”。

该赌场开了有一个多月了,每天上午9点多开始赌,赌到下午5点左右结束,可以非法获利七、八万元左右,最多一天可以非法获利二十万左右。该赌场的赌具是赌场老板提供的,老板有一个是叫黄某5,还有一个叫黄某1,还有一个老板外号叫“老友”,他的个人情况我不清楚,只是听到大家都是这样叫他,是否还有其他老板我不清楚。熊某是在赌场上专门开车接参赌人员到赌场的,放哨人员我只知道有一个是黄某2。万某、刘某两人是在赌场上卖烟、水、零食的。我知道的赌博地点共有5个:一个是今天的赌博点抚州市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一无人居住空房的赌场,第二个是在东乡县占圩镇店前街尾一废弃民房,第三个是在占圩镇红星街一废弃民房,其他2个赌博地点都在以上赌博点的附近,相隔不到500米。

7、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今天上午9时左右我带了13000元赌资坐车来到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一无人居住的空房内,当时赌场里面有将近四十人围着一张大圆桌在利用32张牌九进行赌博,我看见借我钱的“烂子”在赌场打“吊手”赌博,我也打“吊手”押了一把,输了500元。“烂子”押了几把之后,就还了我“放数”给他的10000元赌资,收回“放数”的10000元赌资之后我一直在旁边看他们赌博,直到公安机关过来了。

该赌场是利用牌九进行赌博的,拟定按天、地、仁、和、梅、堂、板的顺序比点子议大小,第一庄开2000元,第二庄开4000元,第三庄开6000元的庄,开完3庄以后就换下家继续开庄,最小押100元,上不封顶。“烂子”今天还我钱的时候,说今天赌博没有赢到,如果赢到了就给我100元。

8、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今天下午2点左右我妹妹驾车带我到马圩镇路口处,后来了一辆银色面包车接我们,差不多3点多钟到了赌场上,我妹妹就先进到赌场里面看去了,我在外面休息了一下,准备进去,然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赌场。

我去赌场的主要目的是给钱给我妹妹赌博,我妹妹以前赌博输了五、六十万都是一万两万的押,然后输光了钱,就找我借钱赌,我怕她赌的太大就带钱跟着她,不让她赌太大,今天我带了46150元,我妹妹要押钱的时候就找我要,然后我就给钱让她押,我妹妹都是打“吊手”,我一般一次给她两三千元去赌,她赢的多的话就会把借我的钱还我,另外给个几百快吃红。没多久公安机关就把我们依法当场查获。这个赌场差不多每天上午9点左右就有人开始赌博,一般下午4、5点钟的时候赌场上的人就赌完了,每天赌场上都有50个至60个人在赌场上赌博,多的时候有100多人。赌场上是利用三十二张骨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庄是按2000元、4000元、6000元的方式开庄,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有时也有大的老板来开常庄,就是开庄不说金额,随便别人怎么押钱,这种情况押钱就是500元起步,上不封顶。赌场上有人收取“斗金”,是一个身高172CM左右喊名叫“矮子”的人在赌场上收取“斗金”。赌场上“斗金”是庄家赢钱或者是庄家倒庄时就会收取,要是庄家开庄赢了钱,按赢钱金额的5%收取“斗金”,庄家流水庄倒了庄的话,按照开庄金额的10%收取“斗金”。赌场上有很多“放数”的人员,但我具体不知道是哪些。我有时候也会借钱给别人,都是很熟的人找我借钱,我才会借给他,他们赢钱封庄的话会给我吃红。这个赌场我去了7、8次,每次都是和我妹妹杨小山一起去的。每次赌博完了回去的时候,就会找赌场上的工作人员要钱,他们会给我妹妹杨小山200元,会给我100元。但不是每次都会给我,前前后后我一共拿到了500元钱。

我之前和妹妹一起去赌场上参与赌博7次。我不清楚赌场老板是谁。这个赌场上有其他的工作人员,有在赌场维护秩序、有在赌场里收“斗金”、有放哨的、有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往返赌场的。赌场上的工作人员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龚某1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到达了东乡县占圩镇冯家村无人居住空房内的赌场,当时赌场上有40个人左右围了3圈在那赌博,是用三十二张骨牌,拟天、地、人、和、梅、堂、板,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人比较少时,我就想进去押两把,但押的人都输了,然后我就不敢押,过了10分钟左右公安机关就来了。

我自己这个星期每天都到这个赌场,我一般都是打“吊手”,看到比较脸熟的有,吴年样、黄某3、吴群峰、陈某3、梁某、李某2、杨某1。我每天都会去赌场上打“吊手”赌博,一般都是散场结账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我们打“吊手”的发100元一个。如果赌场上非法盈利多,就会有200元。我得到一次200元,其他都是100元。我总计得到工资600元。赌场上““抽水””是倒庄按开庄的10%算,开2000元的庄倒了就要给200元给赌场上,倒一庄就要“抽水”一次。如果封庄就按赌资的5%“抽水”,封一庄就抽一次水。“抽水”得到的钱都是“矮子”收的,他36岁左右,身高172CM左右,身材偏度。“矮子”天天都在赌场上负责“抽水”。“放数”的我不是很熟,有印象的是:马某、陈某1、张某1、陈某2、梁某。我2015年3月27日在“陈老实”那里借了一万元,实际只得到了9500元。然后我那天赢到了钱,就还了他一万元。我知道的赌场老板只有一个黄某5,我是听赌场上的人都这么说,才知道他是老板,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这个赌场每天都是早上9点左右开,一直到下午17点左右才结束。我在这个赌场上玩了一个星期,从我来的那天就在开了,听赌场上的人说,最少也开了二十多天以上。每天能非法获利四万元左右,多的时候就不知道了。我以前的一个朋友“风风”告诉我在抚州市东乡县占圩镇有人赌博,后就说约我一起去玩下。2015年3月24日,“风风”就联系李荣接我们到了这个赌场。

10、抚州市公安局非税收入票据证实,黄某5、黄光辉向抚州市公安局各缴纳了罚款收入50万元。

11、辨认笔录证实,艾某1、黄某2、熊某、张某1、梁某、马某、陈某1辨认出黄某5和黄某1是赌场老板;徐某2是赌场工作人员。

12、现场照片证实赌场查获时的相关情况。

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5系被抓捕归案。

14、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5犯罪时已成年。

15、同案人熊某供述证实,2015年3月徐某2叫他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日工资500元,后他在圩上桥镇、邓家乡、占圩镇接送参赌人员。赌场老板是黄某5和黄某1。

16、同案人黄某2供述证实,徐某2介绍他在黄某5和黄某1开的赌场路口放哨,每日工资200元。

17、同案人艾某1供述证实,他在圩上桥镇、邓家乡、占圩镇的赌场看场子,工资一般是三四百元一天,他看了二十多天。赌场老板是黄某5和黄某1,赌场每天都有五六十人来赌博。赌场是靠抽“斗金”来非法盈利,每庄抽取10%的“斗金”,赌场盈利至少有一百万以上。

18、同案人黄某1供述证实,2015年2月至3月期间,他和黄某5在圩上桥镇、占圩镇、邓家乡等地开设了二十多天赌场。赌场的管理是由黄某5负责。赌场是以骨牌比大小赌博。赌场上抽斗一般是按封庄10%抽取,每天抽“斗金”大约有四五万元,他在赌场分得五十万元左右盈利。

19、被告人黄某5供述证实,2015年2月至3月期间,他和黄某1合伙在圩上桥镇、占圩镇、邓家乡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一般是上午十时开始下午四时结束。赌场由他和黄某1负责,具体事务由徐某2和亿金在赌场上负责安排。赌场按10%收取“斗金”,每天可以抽到四五万元“斗金”,赌场运营了二十多天,他和黄某1非法盈利一百万元左右,每人各分得五十万元。赌场上的工作人员工资是每天200元至300元左右。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5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5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5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5开设赌场,抽头盈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认定被告人黄某5非法获利100万余元。多位参赌人员和放贷人员证言均证实赌场每天可抽“斗金”七八万元,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同案犯艾某1供述证明他在赌场看场二十余天,赌场非法获利100多万元;被告人黄某5和黄某1亦供认赌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二人各分得50万元;上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吻合,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黄某5等人共非法获利10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5在抚州市公安局缴纳了50万元,因抚州市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收取罚款收入无法律依据,而被告人黄某5在侦查阶段的讯问中表示愿意主动交纳非法盈利50万元,因此交纳的50万元应视为退缴非法所得。证明被告人黄某5劝说同案人黄某1自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黄某5主动退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任国

人民陪审员汤满堂

人民陪审员刘奇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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