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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319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3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24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峰、王文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峰、王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林峰伙同被告人王文辉在本市楚门镇楚柚南路被告人林峰家中五楼开设赌场,通过建立微信聊天群的方式聚集赌博人员进行打麻将、挖花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9000余元。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林峰、王文辉在该赌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峰、王文辉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峰、王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余某、陈某2、李某、林某、虞某、陈某1、吕某、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峰、王文辉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俩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林峰、王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峰、王文辉当庭自愿认罪,有退赃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文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峰、王文辉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共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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