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3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22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仕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底至11月9日,被告人张仕军伙同李志国、李云龙(均已诉)在本市坎门街道红旗社区李志国的出租房内以“摆捕鱼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在捕鱼机店经营期间,被告人张仕军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余元。经鉴定,本案中的捕鱼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2017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仕军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仕军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李某1、李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邱某、李某3、曾某、袁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假释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仕军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张仕军具体参与程度予以科刑。鉴于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仕军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为了维护社会治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仕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其因犯开设赌场罪的假释,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仕军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苏斌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