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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261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21刑初2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19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海、华小燕、南忠、叶翔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海、华小燕、南忠、叶翔天及辩护人尹丽萍、叶榴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新海伙同尹龙、李冬冬、李世团、张阳成(均已判)及沈海兵、陆波(均已诉)先后在本市玉城街道上段村城南北路58弄7号空地、李法英(另案处理)房边巷子、董刘某(已判)家门口开设赌场,以“32张”押小庄的方式供赌博人员文某、陈某、董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直至2016年5月23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赌场开设约27天,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5.4万元。

2、2016年5月初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新海、华小燕、南忠合股租用被告人叶翔天位于本市玉城街道渔岙好多多超市对面的松云轩茶楼二楼开设赌场,以“十三道”的形式供赌博人员陶某、蔡某、於善保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6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新海在本市玉城街道玉环大剧院对面一民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华小燕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南忠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人叶翔天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海、华小燕、南忠、叶翔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李新海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叶翔天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随案提供了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证明、情况说明、同案犯处理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气象资料、李新海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华小燕、南忠、叶翔天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新海辩解没有参与第一场次的开设赌场,第二场次中抽头获利只有1万元。其辩护人认为第一场次认定被告人李新海参与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场次被告人李新海相比同案犯华小燕、南忠股份较少,也非提议者,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华小燕、南忠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予以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尹某、李某1、李某2、张某1、陆某、沈某1、沈某2、董刘某、李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文某、陈某、董某、张某2、林某、付某,肖某,4、许某、金某、张某3、杨某、栾某,4、秦某、吴某、陶某、蔡某、於善保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证明、情况说明、同案犯处理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气象资料、李新海病历资料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新海辩解自己没有参与第一场次的开设赌场及辩护人关于第一场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意见,与同案犯李某2、张某1、陆某、沈某1、沈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文某、陈某、董某、张某2、林某、付某,金某的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新海关于第二场次的抽头获利只有1万元的辩解,与被告人华小燕、南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海、华小燕、南忠、叶翔天法制观念淡薄,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新海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海、华小燕、南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翔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新海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华小燕、南忠、叶翔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小燕、南忠、叶翔天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华小燕、南忠有退赃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小燕、南忠、叶翔天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新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华小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南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翔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新海对同案犯尹龙、李冬冬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八百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华小燕、南忠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各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藐

人民陪审员詹淼峰

人民陪审员王炳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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