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812刑初13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15。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150号的游戏室内,以现金结算兑换的方式设置5台游戏机共计10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另查,吴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苏081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吴某某庭前供述,证人沈某、张某、江某、陈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且被告人吴某某当庭不表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6)苏081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吴某某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其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五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雷
代理审判员周培伟
人民陪审员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