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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11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17   阅读:

案  号: (2017)琼0108刑初1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5-05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焦名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及其辩护人颜明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在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4号三楼和国边酒店后面一楼房分别开设一家赌场。被告人陈某1、王某2出资租用上述场地装修后作为赌场,并购买吹球机、电脑和赌桌等作为赌博工具。赌博规则是将标有1-24号码的乒乓球和2个彩球放入玻璃瓶中,用吹风机吹,根据吹出来的乒乓球颜色和号码决定输赢,彩球赔率为10倍,号码球则赔率为24倍,最低下注10元。为吸引、扩大客源,被告人陈某1、王某2以每天300元的价格请被告人吴某3为赌场介绍客源,并在赌场内为赌客服务,同时按赌场收入的5%作为给吴某3的提成;该赌场还雇请他人提供服务及望风。

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1、王某2从上述赌场各分得赃款26100元,被告人吴某3分得赃款21400元。违法所得累计达到73600元。

2016年10月29日凌晨,因和平南路4号三楼的赌场发生纠纷,一名赌客在该赌场不慎坠楼死亡,公安机关出警后查获一批赌博工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王某2和被告人吴某3分别于2016年10月30和2016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被告人吴某3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3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认定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73600元的证据不足,吴某3在本案中属从犯,且吴某3在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故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吴某3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量刑方面提出,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悔罪,且其母亲年老腿部患病,依靠其赡养并需要其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故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在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4号三楼和国边酒店后面一楼房分别开设一家赌场。被告人陈某1、王某2出资租用上述场地装修后作为赌场,并购买吹球机、电脑和赌桌等作为赌博工具。赌博规则是将标有1-24号码的乒乓球和2个彩球放入玻璃瓶中,用吹风机吹,根据吹出来的乒乓球颜色和号码决定输赢,彩球赔率为10倍,号码球则赔率为24倍,最低下注10元。为吸引、扩大客源,被告人陈某1、王某2以每天300元的价格请被告人吴某3为赌场介绍客源,并在赌场内为赌客服务,同时按赌场收入的5%作为给吴某3的提成;该赌场还雇请他人提供服务及望风。

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1、王某2从上述赌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6100元,被告人吴某3分得赃款人民币21400元。上述违法所得累计达到73600元。

2016年10月29日凌晨,因和平南路4号三楼的赌场发生纠纷,随后该赌场被他人打砸,一名赌客在该赌场不慎坠楼死亡,公安机关出警后查获该赌场并缴获桌子18张、塑料凳子25张、鼓风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王某2于2016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3于2016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3于2016年6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现场方位图,并有证人符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危害社会秩序,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3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认定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违法所得共73600元的证据不足以及吴某3在本案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3属自首并要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吴某3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3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吴某3又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2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2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罪犯吴某3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吴某3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吴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尚未执行刑罚五个月零28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五、继续向被告人陈某1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00元,向被告人吴某3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00元,向被告人王某2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00元,均予以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案的桌子18张、凳子25张、鼓风机1台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积海

人民陪审员陈春妹

人民陪审员黄宏川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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