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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4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4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4-28

审理经过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小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钟小玉与丈夫王某承租东乡区孝岗镇恒安东路55号一、二楼开店,在一楼放台球桌,二楼放麻将机。同年11月底,章为份(“张某”)将两台赌博机(俗称老虎机)放在该店内供他人赌博。12月中旬,被告人钟小玉与一名余干籍男子万某胜(“小万”)共同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万某胜负责提供赌博游戏机,陆续放了一台一个台位的赌博机(俗称老虎机)、三台大型赌博机放在该店(其中两台大型赌博机为八人座位,一台大型赌博机为六人座位)。另外钟小玉丈夫王某购买了两台游戏机、两台打鸟机放在店里供他人赌博。钟小玉负责赌博机店里的房租、水电费以及赌博机的收银、上分、下分、退币等管理工作,该店违法所得共计九千余元。经鉴定,上述10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31个台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7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钟小玉被抓获归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小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九千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小玉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小玉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钟小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钟小玉与丈夫王某承租东乡区孝岗镇恒安东路55号一、二楼开店,在一楼放台球桌,二楼放麻将机。同年11月底,章为份(“张某”)将两台赌博机(俗称老虎机)放在该店内供他人赌博。12月中旬,被告人钟小玉与一名余干籍男子万某胜(“小万”)共同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万某胜负责提供赌博游戏机,陆续放了一台一个台位的赌博机(俗称老虎机)、三台大型赌博机放在该店(其中两台大型赌博机为八人座位,一台大型赌博机为六人座位)。另外钟小玉丈夫王某购买了两台游戏机、两台打鸟机放在店里供他人赌博。钟小玉负责赌博机店里的房租、水电费以及赌博机的收银、上分、下分、退币等管理工作,该店违法所得共计九千余元,被告人分得四千六百元。经鉴定,上述10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31个台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7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钟小玉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现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钟小玉的丈夫.我和妻子钟小玉租住在东乡县恒安东路55号。我买了两张台球桌、三台麻将机给钟小玉开店。到12月15日左右,余干老乡张某带了“小万”到我店里,他说放老虎机来赚钱。当天就拉了两台黑色的老虎机来。过了一两天,小万又拉了两台打鱼机及一台橙色的老虎机来,过了几天小万又拉了一台黄黑色的押宝跑马机放在一楼的包厢里,我自己到鹰潭买了两台老虎机、两台打鸟机,这样店里一共有十台赌博机。具体店里都是钟小玉在管理,赚到多少钱我不清楚。她和小万如何分账我不清楚。

2、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放置10台游戏设施设备情况。

3、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对“小万”(6号照片万某胜)的辨认。

4、钟小玉的辨认笔录证实,对“小万”(3号照片万某胜)、“张某”(7号照片章为份)的辨认。

5、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送检的10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6、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的内容和处理经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钟小玉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8、被告人抓获经过证实,钟小玉是在现场被抓获的。

9、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追缴了钟小玉非法所得1500元、追缴赌博机10台。

10、房屋出租合同证实,王某2016年11月2日租房作为商业使用的情况。

11、万某胜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书面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万某胜、章为份未到案。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2017年1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东乡区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13、视听资料光盘壹张证实,钟小玉微信聊天记录中与“小万”谈到赌博机的赌博情况以及共赚到了六千元左右。

14、被告人钟小玉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日我们租下东乡县孝岗镇恒安东路55号一、二楼,在一楼放台球,二楼放麻将机。到11月底我遇到老乡章为份,他带了小万到我店里放了几台老虎机,我和小万商量好,我负责收银、上下分并负责店里的房租、水电费,小万负责出打鱼机,赚到钱四六分。我店里十台游戏机除两台打鸟机和两台老虎机是我自己的外,其他的是小万送来放在我店里共同经营的。我店里收益九千元左右,我分了四千四百元给小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1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九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钟小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小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投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小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任国

代理审判员吴德

人民陪审员汤满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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