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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8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50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鄂1182刑初8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4-17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丽分将他人的电子赌博机摆放在自己经营的副食店供他人赌博,与他人约定五五分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丽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丽分在自己位于胡大垸148号房屋里经营副食店。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郭某等三人先后来到陈丽分副食店,要求在陈丽分副食店摆放电子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约定利润与陈丽分分成,陈丽分表示同意后,三人先后将两台单人座电子赌博机和一台八人座电子赌博机放置在陈丽分副食店内供他人赌博。2016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在陈丽分副食店现场查获上述电子赌博机及硬币16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胡某,4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武穴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穴市公安局大金派出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陈丽分户籍资料;被告人陈丽分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丽分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丽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丽分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丽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强

审判员伍菁

人民陪审员吴喜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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